資料圖:孫楠參加三星電子“祝愿北京奧運成功”演唱會。中新社發(fā) 石雨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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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全國首例手機內置歌曲侵權案終審判決送達生效,山東省高院判決“CECT V800”手機生產商——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電通)賠償孫楠損失近六萬元。雖然最后判賠的數(shù)字與孫楠主張的280余萬相去甚遠,但這一結果足以警告侵權廠家,今后免費的午餐不好吃了。
律師來濟購機取證
2006年,歌手孫楠發(fā)現(xiàn)“CECTV800”手機內置了他的歌曲《留什么給你》后,委托北京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調查取證。王飛隨后在曲阜市金環(huán)球通訊器材有限公司(簡稱金環(huán)球)購買了“CECTV800”手機一部,整個過程由公證人員進行了現(xiàn)場公證。此后,孫楠的律師又在長沙、濟南兩地購買了同款手機,并同樣請公證人員現(xiàn)場公證,三地同款手機內置歌曲的曲目名稱和順序完全一致,均包含有孫楠演唱的涉案歌曲《留什么給你》。
在掌握了相關證據(jù)之后,孫楠將中電通和金環(huán)球告上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284萬元以及相關費用5萬元。關于賠償數(shù)額284萬元的計算,孫楠主張因其歌曲的市場下載價格為4元/首,作為表演者,按2元/首計算報酬,其主張每部手機賠償2元,計算依據(jù)是2元×142萬部(推定的“ CECTV800”手機的生產數(shù)量)。
一審判賠50萬
一審開庭,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了中電通和金環(huán)球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孫楠表演者權的侵犯上。
中電通辯稱,涉案手機并非其生產,涉案歌曲并非由其內置且不一定是孫楠所演唱,但該公司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證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中電通還辯稱,手機不是音像制品,中電公司的復制行為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所謂“錄音制品”,也可以不是音像制品形式,例如記載于硬盤、軟盤、閃存盤、存儲卡中。中電通出于商業(yè)目的,未經孫楠許可便對其享有表演者權的歌曲內置于手機記憶卡中是一種非法復制、發(fā)行行為,侵犯了孫楠依法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及獲得報酬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
同時,一審法院認為,金環(huán)球并未參與在涉案型號手機中內置涉案歌曲的行為,主觀上也沒有過錯,對孫楠不構成侵權,但其負有停止銷售侵權手機的法定義務。孫楠主張4元/首的歌曲下載價中表演者應得的報酬為2元/首沒有依據(jù),不予采信。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金環(huán)球立即停止銷售涉案“CECTV800”型手機;中電通停止對孫楠表演者權的侵害,收回尚未售出的該款手機,并刪除涉案歌曲《留什么給你》;中電通登報聲明,向孫楠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孫楠經濟損失包括訴訟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終審判賠59397元
一審宣判后,孫楠和中電通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孫楠與中電通均申請法院到信息產業(yè)部電信設備認證中心調取有關涉案手機的產量證據(jù),省高院于2007年9月20日向該中心進行了調查,對方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證明,稱“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CECTV800’在我中心申請進網(wǎng)許可標志共計142000枚”。
省高院認為,中電通未經孫楠許可,將孫楠享有表演者權的涉案歌曲“留什么給你”預安裝于涉案手機中并銷售,侵犯了孫楠表明表演者身份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及獲得報酬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中電通生產的涉案型號手機申請的進網(wǎng)許可標志共計142000枚,即涉案型號手機生產、銷售的最大數(shù)量為142000部,原審判決確定涉案手機產量至少為142萬部沒有證據(jù)支持。另外,孫楠提供的網(wǎng)站上,他演唱曲目的下載價格為4元/首,并不能證明市場上涉案歌曲的價格為4元/首。
法院同時認為,中電通侵權方式為手機內預安裝涉案歌曲,涉案手機主要的價值、功能是通訊,消費者購買手機的目的是用于通訊,而不在于聽放手機中的歌曲,涉案手機中同時預安裝了20首歌曲,涉案歌曲只是其中的一首,而且涉案手機生產銷售的數(shù)量遠遠低于原審認定的數(shù)量。因此,原審判決賠償數(shù)額為50萬元的依據(jù)不足,數(shù)額明顯過高。最終。省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中電通賠償孫楠經濟損失5萬元及其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9397元。(記者 劉云 通訊員 肖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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