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9日電 涉及包括陳冠希在內的多名藝人的裸照案將于今天在香港裁決。
被告史可雋(23歲)被控于2006年1月1日至約6月8日期間,為使自己或他人獲益,3度不誠實取用計算機。
經過早前的5天聆訊,控辯雙方于21日結案陳辭。辯方直指控方多名證人的證供均出現不合理地方,此乃他們為求自保,編作故事,令自己置身事外,最終令被告史可雋成為犧牲者及受害者。
而控方指出,兩名家品店女設計師蔡玉芬及梁婷欣,以及替陳冠希維修計算機的謝立翹都為誠實可靠的證人。雖然兩名女職員的口供上有偏差,但并不影響事實;而被告的確在別人的計算機上,未得別人同意而不誠實地拿了別人私生活相片,從而令自己或他人獲益,這獲益不一定以金錢衡量。
此外,并沒有控方證人稱看見被告將裸照從外置硬盤下載至計算機,再傳上服務器。法證專家亦無法得知在被告計算機內找到的裸照、以及在計算機店服務器內存有的裸照乃何時建立,故認為控方證供不穩妥。
裁判官提出,假如法庭信納證人的證供,便有足夠理由作出裁決。史可雋較早時已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他選擇不作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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