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歸僑、僑眷身份的確認工作,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廣東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于2008年10月9日頒發了《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現將該文件摘要刊登如下:
一、 歸僑、僑眷身份證明的適應范圍
1、 涉及歸僑回國定居相關權益的;
2、 涉及歸僑、僑眷參政權益的;
3、 涉及歸僑、僑眷依法組織社團的活動和財產權益的;
4、 涉及興辦僑屬企業和捐辦公益事業的;
5、 涉及歸僑、僑眷職工生活福利待遇和住房待遇權益的;
6、 涉及對歸僑、僑眷學生中、小學教育階段升學進行照顧的;
7、 涉及歸僑、僑眷因私出入境和探親待遇權益的;
8、 涉及歸僑、僑眷計生、就業、社保權益的;
9、 涉及歸僑、僑眷其它某項合法權益的。
對特定照顧范圍或落實特定范圍僑務政策的歸僑、僑眷身份確認,中央及省已下發專門文件規定,并統一印制證明表格的,仍然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進行辦理(如:落實僑房政策的業主身份確認、“三僑生”身份確認等)。
二、 歸僑、僑眷身份確認的行政主管機構
歸僑、僑眷身份確認實行屬地管理,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縣(區)級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審核確認。省僑辦受理確認歸僑、僑眷身份的行政復議,并作出復議決定,不再受理確認歸僑、僑眷身份的申請。對于外省或省、部屬單位不接受由我省的地、縣(區)級僑務部門開具歸僑僑眷身份證明的法律效力的,省僑辦依法對相關歸僑、僑眷身份證明的法律效力進行說明。
三、 歸僑、僑眷身份確認的辦理程序
歸僑、僑眷需要確認身份,須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縣(區)級僑務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申請表格(見附表1、2),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地、縣(區)級僑務部門依法進行審核后(須有經辦人審核簽名及單位負責人核定簽名),視其身份開具全省統一印制的《廣東省歸僑身份證明》(見附表3)或《廣東省僑眷身份證明》(見附表4)。
開具歸僑、僑眷身份證明書應注明送交單位,應加蓋審核簽發的地、縣(區)級僑務部門公章,只使用一次有效,有關部門、單位應將證明檔案存查。
四、 歸僑、僑眷身份確認的有效證明材料
1、 歸僑申請身份確認應提供:
居民戶口簿、國外出生證、護照證件(附外交部門及相關國家駐我國使領館的認證)、公安管理部門對其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同時附與原件相符的說明)、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證明材料(并附檔案復印件)等其中一項能證明歸僑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2、 僑眷申請確認身份
須提供關系人系歸僑、華僑或外籍華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及街道、鄉鎮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僑眷與歸僑的親屬關系證明也可由雙方任一所在單位根據合法有效材料出具其親屬關系的證明。其中歸僑、華僑或外籍華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國外出生證、護照證件(附外交部門及相關國家駐我國使領館的認證)、公安部門對其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同時附與原件相符的說明)、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證明材料(并附檔案復印件)等其中一項能證明歸僑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其中一項能證明自身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出生證、戶籍管理或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其中一項能證明親屬關系的合法有效材料。
歸僑、僑眷申請確認身份,其所提交材料不充足完備或有疑義的,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公證、認證,對身份證明材料不完備或偽造證明材料者,僑務部門應拒絕出具相關身份證明。對提供偽證和弄虛作假的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責任。
本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執行,《關于確認歸僑、僑眷身份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僑辦[1993]23號)同時廢止。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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