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項目(以下簡稱華僑捐贈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維護捐贈人、受贈單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廣東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華僑捐贈項目,是指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由華僑捐資興辦或由華僑發起捐贈興建的公益項目。
華僑捐贈項目由縣級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后公布。
第三條華僑捐贈項目形成的資產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
第二章 受贈單位責任與義務
第四條華僑捐贈項目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實行受贈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共同負責、以受贈單位為主的原則。經各級人民政府確認的華僑捐贈項目,受贈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管理和維修保養,受贈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華僑捐贈項目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華僑捐贈財產興辦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受贈單位應與捐贈人就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用途作出約定。受贈單位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的款物造冊登記,并在接受捐贈之日起一個月內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縣(市、區)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捐建工程竣工后,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款物使用和工程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同時向所在縣(市、區)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確認。
第六條受贈單位應當按捐贈協議落實公益項目的配套資金、配套設備及管理事宜,并按照“誰受贈,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捐贈財產使用、管理和維護制度。
受贈單位應當就華僑捐贈項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諾,與所在縣(市、區)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華僑捐贈項目使用責任書》。受贈單位責任人如有變動,應及時與僑務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簽訂責任書。
第七條受贈單位應當定期對捐贈款物、工程項目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每年度就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和取得的效益向捐贈人通報一次,同時報告當地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監督。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直接或者委托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對在建或已竣工的華僑捐贈項目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審計部門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第八條華僑捐贈項目形成的資產,除捐贈時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將其作為國有或集體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抵押,不得改變華僑捐贈項目的非營利性質和公益事業用途。
因城鄉建設規劃或體制改革等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用途的華僑捐贈項目,應在確保華僑捐贈財產的非營利性質和公益事業用途不變的前提下,由受贈單位提出具體的處理方案,經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和捐贈人同意后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九條對因不可抗力因素毀壞或已屆使用期限擬報廢的華僑捐贈項目,應經社會專業鑒證機構及行業主管機構出具意見,報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辦理注銷登記。受贈單位應及時將報廢項目的處理意見通報捐贈人。
第三章 捐贈人權利
第十條捐贈人對其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有監督檢查的權利。公民、捐贈人或有關單位對違背捐贈人意愿或違法使用華僑捐贈項目的行為有勸阻、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一條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受贈單位應如實答復。捐贈人對捐贈項目的建設、使用、管理和維修保養等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見,應得到受贈單位的重視和采納。
捐贈人有權直接或者委托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對華僑捐贈項目進行檢查,或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對違反捐贈人的捐贈意愿和捐贈協議的行為,捐贈人有權質詢和投訴,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受贈單位主管部門應認真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是華僑捐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華僑捐贈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華僑捐贈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華僑捐贈項目進行調查、核定、登記、編號,并建立檔案,設立標牌。標牌內容應包括:華僑捐贈項目編號、名稱、建設時間、捐資數額、捐贈人名稱、投訴電話、掛牌單位和日期等。華僑捐資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經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后報所在地級以上市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華僑捐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經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后由所在地級以上市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各級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華僑捐贈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對華僑捐贈項目的使用、管理、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督促受贈單位管好用好華僑捐贈項目,落實華僑捐贈項目管理保護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定期收集分析華僑捐贈動態及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對華僑捐贈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為加強對重點華僑捐贈項目的保護,捐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由地級以上市僑務行政部門定期檢查,捐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項目由省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檢查。
對因特殊情況擬調整或改變用途的華僑捐贈項目,捐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須經地級以上市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捐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須經省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對擬報廢的華僑捐贈項目,捐贈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報地級以上市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捐贈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報省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港澳同胞、海外人士及其社會團體、投資企業捐贈公益事業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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