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涉眾型經濟犯罪九個典型案例(名錄)
中新網11月23日電 中國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今天上午在公安部新聞發布會上,分析了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四大特點。
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涉及眾多的受害人,特別涉及眾多不特定受害群體的經濟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經濟犯罪活動。另外,在證券犯罪、合同詐騙犯罪、假幣犯罪、農村經濟犯罪活動中也有類似涉眾因素存在。
從公安機關偵辦案件的情況來看,近年來,涉眾型經濟犯罪主要呈現以下四大特點:
(一)金額巨大,涉及面廣。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件為例,今年1-10月份共立案1210起,涉案金額175.1億元人民幣,占同期全部經濟犯罪涉案金額的22.2%。比如遼寧營口東華經貿(集團)公司以發展養殖螞蟻為名進行集資詐騙,至案發時,共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近30億元。同時,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涉及范圍不斷擴大,從行業看,涉及到農業、養殖業、房地產、醫藥、文化、旅游等領域;從人員看,涉及下崗職工、退休老人等弱勢群體和學歷較高的“白領”工作人員;從地域看,從東北、華東、華北擴展到中西部地區。山東公安機關偵破的“蝶貝蕾”傳銷案,共涉及全國16個省、市、自治區,涉案人員50余萬名。
(二)手法多樣、不斷翻新。
(三)虛假許諾、高利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有些回報率甚至高達120%。湖南株洲發生的一起非法吸存案中,犯罪嫌疑人黃某等利用設立的8家投資、擔保公司、典當行,以對存款者除支付正常利息外再當場給付5-12%的現金回報等方式,非法吸存1.5億元。在吉林納士塔公司非法吸存案中,該公司以開發新型建材為名,以120%的年回報率,吸收資金1.25多億元。
(四)合法掩護、編織光環。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實際經營活動掩蓋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做廣告、辦理公證、投保等方法,騙取群眾的信任。例如,在海南錦繡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打著幫農民致富的幌子,利用新聞媒體大肆宣傳“吃我一掌,美味健康”、“種上半畝仙人掌,此地有金三百兩”,還邀請知名電視主持人進行形象推介。深圳飛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為達到蒙蔽客戶的目的,每銷售一臺飛鏢機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
從上述特點可以看出,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犯罪手法越來越狡詐、越來越具有欺騙性,有些犯罪甚至還呈現出公開、半公開發展的態勢。除了有關部門亟需加強監管和查處力度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群眾投資渠道相對不足的情況下,不法分子采用誘惑性極強的虛假宣傳攻勢,使經營者和投資者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位置,群眾缺乏對企業的業務經營和資信進行印證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很難作出判斷,加之貪利和盲目從眾的心理支配,投資行為往往缺乏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