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2日電 新一輪個人所得稅調整方案將個稅起征點初步定為1500元,然而超過七成的被征求意見者反對這個起征點,認為應該繼續提高。
《瞭望》刊文指出,中國于1980年開始征收個稅,其立法目的為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當時確定個稅起征點為800元,次年征收個稅500萬元,基本上只具有象征意義。隨后從90年代開始,國家個稅收入出現“井噴式”增長。1994年,國家征收個稅72.48億元,占稅收總額的1.6%;2004年,達到1737.05億元,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上升為6.75%。這10年中,全國個人所得稅年平均增幅高達48%,遠高于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長率,這意味著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大大加重了。有關部門統計,2002年,就業者月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已升至52%左右,個稅日益變成“人頭稅”。
另一個情況是,去年中國征收的個稅中,65%來自工薪階層;而占總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僅占20%。換句話說,個人所得稅大有“殺貧濟富”的趨勢,日益遠離其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立法初衷。
為改變上述情況,此次個人所得稅調整方案將起征點上調到1500元,其出發點,據稱除考慮到全國人均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外,還考慮到其減少的收入國家財政基本可以承受。
然而起征點定為1500元,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依然很弱,沒有改變“人頭稅”、“工薪稅”的實質。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研究員丁元竹分析說,考慮到物價的變化,計入通貨膨脹率后,今天的1500元實際上就相當于上世紀90年代的800元,可以說沒有實質性變化。
那么個稅起征點定在多少合適?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算上一筆賬。
其一,1981年我國城鎮就業者的平均月收入在40元左右,800元的標準在當時是城鎮就業者平均工資近20倍。而到了2004年,城鎮就業者平均月收入達到了1600元左右,如果按照20倍的比例確定起征點的話,那么現在確定的起征點就應當是3.2萬元左右。
其二,1981年我國平均每人可用于生活費的收入為463元;而200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422元,比1981年增長了約20倍。如果以這個增長速度類推,現在個稅免征額標準應為1.6萬元左右。
其三,我國1981年國內生產總值為4862.4億元;2003年為117251.9億元,比1981年增長了約24倍。如果以人均占有財富同步增長來類推,現在個稅免征額標準應為1.9萬元左右。
由此可見,上世紀80年代制定的個稅法,是一部非常寬宏大量的法律。今天形勢變化,已經不可能像過去那樣寬宏大量,但至少應該更多地考慮到群眾的承受能力,考慮到“藏富于民”。
北京大學外國經濟學說研究中心副主任夏業良認為,理想的起征點最低也應當在5000元以上。這樣可以使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階層——比如月收入2萬元以上的階層承擔起稅收負擔,而使低收入階層能夠在一段時期內逐步完成初始財富的積累,否則低收入階層還要為購買房產、子女教育、醫療和養老保障等這些過去由國家承擔的諸多支出而大傷腦筋。
專家稱,個稅改革首先要確立一個基本的原則:開征個稅是以增加財政收入為主要目標,還是以充分發揮個稅對收入的調節作用,緩和社會矛盾,促進公平競爭為主要目標。
如果以增加財政收入為主要目標,就應實行普遍征收,在制度上盡量降低費用扣除額,擴大征稅范圍,使更多的人成為納稅主體;如果以公平為目標,就應提高起征點,使低收入者免于征稅。而鑒于我國現階段的具體國情,絕大多數人還屬于低收入者,所以還不適宜實行普遍征收。
目前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斷加大,中國基尼系數已經超過0.465,逼近0.47。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主任俞光遠說,必須逐步解決收入分配懸殊、苦樂不均的問題。作為直接稅的個人所得稅則是調節收入的重要分配手段。緩和收入分配不公應該是此次《個稅法》改革的指導思想之一。
無論如何,個稅法改革體現出的政策精神令人稱道。中共中央黨校社會學教研室教授吳忠民說,此次《個稅法》修訂實際上已經體現出對社會整體利益結構的一種合理調整,是在某種程度上努力解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不公的問題。這是一種姿態,也是一個好的開端。有人說,此次改革給中低收入階層帶來的實惠有限,而對高收入群體的監控也很難落到實處。但我們應該看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所體現出來的理念,以及有可能由此引發的其他改革,絕對不容忽視,其象征性意義遠遠大于能夠帶來的實際效果。(陳澤偉 趙士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