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奧組委于11月11日揭開2008年奧運會吉祥物“福娃”系列的蓋頭后,就有專家根據希臘奧運會吉祥物的銷售情況進行預測,到2008年奧運會后,“福娃”的銷售利潤將達到3億美元。
按照常規,2008年奧運會期間才是吉祥物熱賣的最佳時段,但1個多月以來,“福娃”的銷售勢頭一直不錯,“送禮送福娃”已成習慣。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福娃”都是“福”的象征。
普通市民“好心辦壞事”
據某媒體報道,有一位時先生在一家火鍋店借用一個角落經營面塑生意。在前半年時間里,時先生捏的以生肖、神話人物形象為主的面人一直銷路不錯,但11月底,時先生發現了更容易賣出去的泥人形象———北京奧運會的吉祥物“福娃”系列娃娃。
在時先生的攤位上,面塑“福娃”30元一個,“最近的福娃賣得特別好”,但時先生沒有想到的是,他這種行為已經構成對“福娃”的侵權———按照北京奧組委11月11日的公告,凡未經奧組委的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出于商業目的(或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北京奧運會吉祥物形象。
時先生并不知道,要想出售“福娃”面人,必須先向奧組委提出正式申請,而以一個面塑藝人的身份提出這種申請,根本就沒有得到許可的可能。
“我也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損害了奧組委的利益”,劉小姐曾經在網上拍賣自己手工制作的圍巾、毛線帽、手絹等小商品,在“福娃”面市后,她在絕大部分出售的物品中都加繡了可愛的“福娃”,很明顯,這種做法同樣屬于侵權行為。
“我就是想烘托一下奧運氣氛,多繡個娃娃也就多賣一兩元錢,如果知道這樣不行的話,那我肯定不會這樣做”,劉小姐在了解了相關規定后表示,她不會再賣有吉祥物標志的手工制品。
圖利商家搶沾奧運之光
相比之下,時先生和劉小姐的做法只能算是“小打小鬧”,而惡意搶用“福娃”標志或秘密制造、銷售“福娃”牟取暴利,才是北京奧組委和各地工商部門關注的重點。
“把吉祥物形象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把吉祥物用于服務項目中;把吉祥物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制造吉祥物;這5種行為都算侵權”,按照北京奧組委的相關文件,除了以上5條規定外,“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組委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吉祥物的其他行為,同樣算侵權行為。”
事實上,奧運會吉祥物“福娃”的商標注冊申請,在11月11日晚奧組委正式宣布吉祥物之前就已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但仍有一些惟利是圖的廠家不以為意。
上周,浙江省工商部門開展了保護奧運吉祥物“福娃”的專項整治活動,嘉興、溫州、臺州、義烏都有侵權“福娃”的行為被查處,而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在正式公布北京奧運會吉祥物后的短短1個月時間內,全國各省幾乎都有侵權“福娃”的產品在銷售。
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例子。湖北銀欣公司早在1998年便注冊了“福娃”商標,生產“福娃”牌食品。今年11月底,與北京奧運會吉祥物名稱相同的喜悅讓這家公司琢磨出了新的招數———在“福娃”餅干的外包裝印上“中國奧運”字樣,進行銷售。
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綜合協調處處長李雁軍表示,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9條,在《條例》頒布前,已依法獲得的商標,已有知識產權的,包括“福娃”等等,都可繼續使用。“但擁有在先權利的企業并非可以任意不受限制地使用商標,必須是在原有范圍內使用,并且它們沒有權利使用奧運其他標志。”
侵權與打擊力度一同升級
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自從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成功之后,奧組委遇到的侵權行為越來越多。而目前大部分侵權案件,幾乎都是沖著吉祥物“福娃”來的。
據記者了解,目前全國經奧組委授權的“福娃”生產廠家只有4家。因為正宗“福娃”頭飾的裝飾部分都是手工完成,所以產量并不是很多,以至“福娃”的授權銷售點經常出現“斷貨”現象,這也讓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低價福娃現在也開始銷售”,相關人士告訴記者,“38元一個的福娃,預計銷量比原先的絨娃娃和塑料娃娃要好,因為這個價格更適合普通市民。這也是打擊假冒偽劣福娃的手段之一。”
在此前的奧運法律研討會上,北京奧組委執行副主席李炳華說:“對于中國和北京而言,保護好奧林匹克標志及相關產品,既是辦一屆有特色、高水平的奧運會的直接需要,也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全面促進法制建設,整頓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體現。”
“現在很多事實表明,許多個人或者企業,對于奧運知識產權的理解并不清楚,或者說根本沒有這個概念”,奧組委相關人士認為,“奧運會的確是屬于老百姓的,但也有屬于自己的正當利益。我們現在一方面加強宣傳,讓大家都有這個意識,另一方面就是配合工商部門加大檢查和處罰的力度,給那些別有用心的人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