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8日電 據《北京現代商報》報道,對于《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有關“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規定曾在業界引起了強烈質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給予了《查封規定》最新的司法解釋,認為屬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應該根據《執行抵押房屋的規定》來處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高法的最新詮釋,消除了銀行心頭存在的疑慮,同時也對惡意欠貸的貸款人提出警示。
一位多年從事信貸業務的銀行工作人員表示,今年初高法剛剛出臺《查封規定》時,確實讓銀行有些茫然。該規定第六條指出,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其中并沒有對抵押房屋也是生活必需品這種情況的詳細解釋,因此銀行只能相應收緊了第一套住房的審批,而這樣的做法也讓那些并無不良記錄的第一套住房買房人受到了無辜的牽連。而根據高法的最新解釋,這種抵押物的封存拍賣已經被排除在第六條規定之外,不僅打消了銀行的疑慮,同時對于那些買房人來說也更加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主任俞靈雨在對《查封規定》的重新詮釋中指出,從理論上講,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基本的居住條件應當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屬政府職責范圍,不少國家也是這樣做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的居住房屋無論是否設定抵押都是可以執行的,無需考慮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居住問題。但是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有效建立,社會保障的范圍和程度還很不足,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不得不考慮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居住問題。因此,目前高法只是對未設定抵押的房屋,同時又是欠貸者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