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2日電 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中國人民銀行擬出臺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反洗錢規定,并于12日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征求意見稿)》、《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征求意見稿)》、《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新華網報道,中國人民銀行稱,此舉是為規范銀行業、證券和期貨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防止利用銀行業、證券和期貨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
這三份《征求意見稿》提出,人民銀行是銀行、證券、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履行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收集、分析、提供銀行、證券、保險業的反洗錢信息。
這三份《征求意見稿》中,對銀行、證券、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職責提出了明確要求,并區分和指明了可疑交易的具體情況。
令人注意的是,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按照《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低于但接近大額現金交易報告限額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客戶短期內將資金分散存入、集中轉出或集中存入、分散轉出資金賬戶;沒有交易或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用途;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客戶連續大量以高價只買進不(或少量)賣出證券,或以低價只賣出不(或少量)買進證券;開戶后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后迅速銷戶;在不同客戶的資金賬戶之間頻繁進行資金劃轉;將資金從單位客戶的資金賬戶轉入個人客戶的資金賬戶等十種情況屬于證券類可疑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稱,各單位、個人可于2006年5月8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人民銀行。(張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