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2日消息:據中國青年報今天報道,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作出解答,長期從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佟麗華律師第一反應是,“這是不是意味著追究這一年齡段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范圍擴大了?”
此答復一出,引起媒體普遍關注。發出疑問的,并不在少數。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答復意見指出,該條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指具體犯罪行為,并非具體罪名。對于其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
按照此答復,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撕票,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人們的疑問在于,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通常把刑法第十七條所列舉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理解為具體八種罪名,現在答復指出不是罪名而是行為,那么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實施其他行為,諸如組織、強迫賣淫,破壞交通設施等行為過程中,出現致人重傷、死亡情況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了,這不表明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擴大了嗎?
對此,8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陳國慶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強調,此答復是針對立法原意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予以明確,并沒有擴大。
“應該說,比起1979年刑法的規定,現行刑法對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的范圍掌握更加嚴格了。”據陳國慶介紹,1979年刑法將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規定為“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1997年刑法修改時,對此作出較大修改,一是將“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表述,改為更準確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二是將“殺人、重傷”改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三是刪除了“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這種不甚確定的表述,將行為具體化為故意殺人等八種,這種變化事實上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立法者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處理的審慎態度。
14歲少女運輸毒品、15歲少年綁架人質撕票、拐賣婦女、兒童后又致其重傷、死亡……這類未成年人嚴重刑事犯罪案件雖不多,但主觀惡性極大,情節嚴重,給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造成極大危害。陳國慶認為,此次答復指出,對該年齡段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強調其主觀故意和情節惡性,符合立法本義和立法精神。
陳國慶說,對于過失犯罪,如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該年齡段未成年人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則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稱,該答復是《立法法》實施后,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適用刑法問題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第一個法律解釋性意見。對于此答復的效力,陳國慶指出,立法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律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復。全國人大法工委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法律詢問給予答復,是依法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釋性文件,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更好地發揮了刑法的作用。
據悉,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將此答復意見轉發各地檢察機關遵照執行。 (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