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6日消息:僅僅因為肖像使用范圍條款中漏了一個頓號,湛江市某食品公司被其聘請的形象代言人劉儀偉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60萬。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樁肖像侵權案。
原被告曾簽署的合約上規定:該公司聘請劉儀偉作為品牌形象代言人。制作后的廣告可以在中國內地的電視媒體和平面媒體上展示或刊登。(平面媒體包括報章、雜志、戶外廣告位包裝及各銷售點等)……
該公司認為,起草合約書時他們粗心大意,在“平面媒體包括”這一條款中,漏掉了在“戶外廣告位”和“包裝”之間的頓號,其生產的水果罐頭產品的外包裝上使用劉儀偉的肖像,是在合約范圍內,并沒有侵權。
然而,劉儀偉認為,合約規定在“戶外廣告位包裝”使用肖像,并非在“包裝”上使用。所以該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他的肖像,屬于侵權。劉儀偉表示,被告公司稱那個標點符號失誤是借口。而被告公司認為劉儀偉索賠60萬元很不合理。雙方無法協商一致,都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