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22日電 國際經(jīng)貿消息報引述海外媒體報道稱,歐盟委員會近期已建議修訂第3030/93項規(guī)例,針對中國的紡織品進口實施特別保護措施。有關修訂如獲歐盟理事會通過即可生效。
歐盟委員會的建議指出,中國的“入世議定書”規(guī)定,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可針對根據(jù)《紡織品與服裝協(xié)定》第2條第13款的規(guī)定撤銷配額限制的中國產品,實施特別保護措施,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底為止。
歐盟委員會提出修訂的目的是更新第3030/93項規(guī)例的市場保護條文,指出如中國紡織品及服裝進口可能對市場造成干擾,或威脅該類產品的正常貿易,歐盟委員會有權在2008年12月31日前,自行或按成員方要求隨時對該類進口產品實施特別保護措施。但在采取措施前,歐盟委員會須與中國進行磋商,中國在收到磋商請求后,可能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的裝運貨物,控制在不超過高于該成員數(shù)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磋商期間,中國對歐盟出口有關產品的數(shù)量須維持在某一限額。如磋商期(一般為90天)滿仍未取得結果,歐盟委員會有權對有關類別產品實施進口數(shù)量限制。
雖然有關條文規(guī)定,歐盟委員會在進行磋商前,必須提出有關資料證明從中國的進口的產品已經(jīng)或可能對市場造成干擾,但條文并沒有界定何為對市場造成干擾。
歐盟委員會實施進口數(shù)量限制的期限,將以要求進行磋商的年度為限,即須于該年的12月31日期滿。如要求進行磋商時,有關年度只余不足3個月,則進口數(shù)量限制可在之后12個月內有效。雖然建議規(guī)定,根據(jù)保護條文采取的行動有效期不能超過1年,但有關方面可要求延長實施保護措施時間。
但歐盟委員會不能同時引用該項特別保護條文以及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6條有關保護特定產品的條款,針對同一項產品實施市場保護措施。此外,歐盟委員會也對第3030/93項規(guī)例提出其他修訂。例如,在特殊情況下出口至歐盟的產品,除可獲得豁免關稅外,不會受到配額限制,也不須提供進出口許可證、檢查文件及原產地證明。
根據(jù)歐盟委員會的建議,只有納入紡織品組別IA、IB、IIA及IIB的進口產品才須提供原產地證明,其他組別的進口產品只須申報產地來源。
第3030/93規(guī)例的修訂建議獲歐盟理事會通過后,將在歐盟官方刊物公布后20天生效。10月底,歐盟理事會將討論并通過有關修訂。(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