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2日電 中國外經貿部今天發布2002年第21號公告,公布了對進口滌綸短纖維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據悉,2001年8月3日,根據外經貿部2001年第10號公告,國家有關部門開始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滌綸短纖維進行反傾銷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作出了初裁決定:外經貿部裁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裁定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兩部委裁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外經貿部第21號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滌綸短纖維(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55032000、55062000。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統稱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4條的規定作出初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初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初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調查機關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對各公司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
1.世韓株式會社:4%
(SAEH AN INDUSTRIES INC)
2.韓國株式會社三興:12%
(SAM H EUNG C o.,L td.)
3.株式會社成林:4%
(SUNGLIM C o.,L td.)
4.株式會社H UVIS:7%
(H UVIS CORPORATION.)
5.大韓化纖株式會社:35%
(DAEH AN SYNTH ETIC FIBER CO.LTD)
6.其他韓國公司:48%
三、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8條和29條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采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2年10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四、評論
有關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0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