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5日電 “一定要單位介紹信?沒有成嗎?我們自己擔責任還不行嗎?”日前,記者在北京的一家婚姻登記處碰到一對前來登記的年輕人,因女方還沒開具單位介紹信而悻悻離去。“自己的婚姻還必須要單位領導簽字嗎?”這是許多新人的疑問。
據北京現代商報報道,日前記者從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獲悉,中國婚姻登記的出證制度可能會發生重大改變,只有單位開出介紹信才可登記結婚、才能協議離婚將有望成為歷史。不久的將來,只需出示戶口本、身份證,就能與心愛的人登記結婚了。
據了解,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中國民政部門經過充分調研后,對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進行了相適應的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經由中國民政部上報國務院等待審批。《條例》修改草案的宗旨是“簡化程序,方便群眾”;在這些改動中,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得到了加強。誰擔負起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資格,結婚、離婚到底要不要出具單位介紹信等都被列入了修改議程。
根據中國婚姻登記機關1994年頒布實施的《條例》,辦婚姻登記必須由“單位”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盡管在《婚姻法》、《民事訴訟法》里均無此規定,但長期以來都采取這種傳統做法。
這種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陳舊、落后的社會管理方式,多年來都備受社會關注。這種管理方法混淆了婚姻當事人與“單位”之間的法律責任。現今,大量的事例都證明,因為單位證明而出現法律糾紛后,沒有單位會承擔任何責任,麻煩和責任都是當事人的。
更為重要的是,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單位”這一概念早已含混不清,強求當事人提交“單位”出具的證明,一方面,無疑為一些希望結婚,但沒有“單位”的人設置了障礙;另一方面,卻給那些靠欺騙、作假等手段開具假結婚證明的人留下了空子。
北京一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告訴記者,“現在越來越多的人不愿意將自己家庭的聚散離合在單位、領導面前‘展示’,尤其是離婚的。有些當事人甚至問我們的工作人員,不用這個成不成?”
中國《婚姻法》最核心的原則是“婚姻自主”,這種“自主”包括結婚自主和離婚自主。最早婚姻登記機關做此規定,是因為人們對隱私權等概念還很淡漠,但隨著時代發展和法治的進步,由婚姻當事人雙方共同對自己的婚姻行為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
在不久的將來,沒有單位的一紙介紹信,人們也能輕松地離婚,告別破碎的家庭。人們驚喜的發現,他們開始擁有了更多自主選擇的權利。對個人命運起“決定性”作用的“坎”越來越少,人們可以選擇自己真正喜歡的專業、工作、生活和愛情,那些完全屬于自個兒的事越來越多,由“單位人”回歸“社會人”,每個人都更接近自然和自由。(陽虹霞)
附:現行結、離婚需出示的證明
結婚
①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
②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③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婚前醫學鑒定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離婚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