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7日電 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日前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據人民日報報道,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出臺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資項目。收費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費期限,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向機動車輛實施罰款,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執行。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橋梁上設置站點,須依法進行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交通部門在公路上設置的公路征費稽查站在燃油稅出臺前暫予保留。交通部門需要上路監督檢查時,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道路站點工作人員上崗時,必須持有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核發的檢查證或收費證。
對在道路上亂設站點,向機動車輛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加強對機動車輛收費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費站、檢查站的監督和管理。嚴禁機動車檢測站強制機動車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廠和尾氣治理點修理(調試)。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要認真進行整頓、規范,收費標準過高的要堅決降下來;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要一律取消。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力爭在明年3月底前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政府性基金項目和政府性集資項目,實行目錄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力爭在明年6月底前取消凡屬《通知》要求一律取消的收費站點,并限期拆除相應收費設施,對經批準在道路上設置的所有固定站點實行集中公告,并報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備案。(朱劍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