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8日電 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開始正式施行。《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生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這在全國各地的相關立法中,還是第一次。“不想結婚,又希望享受身為人母的幸福”,這種念頭不少大齡獨身女青年都有過。然而,“非婚生育”既被法律所禁止,又要承受社會輿論的重壓。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開始實施。按其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根據當地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人口狀況,制定各自的具體配套辦法。根據這一精神,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據了解,在原始初稿中并無該條款,但考慮到現實社會確實存在此類愿望,以及立法的精神,才在反復推敲后決定加進該項。而此后,該條款也是幾經修改,備受爭議。
“有人不想結婚,但希望有一個自己的孩子,這種情況雖是極少數,但也要尊重這部分人的生育權。人的生育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是先于國家、法律的權利。”吉林省計生委法規處的工作人員解釋說,制定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公民的生育權。
“立法不是為了限制公民,而是要在不違背社會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多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吉林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規處處長張滿良說,“在這個多元化時代,有人選擇終生獨身,按以前的規定,他們的生育權就被剝奪了,這是不公平的。立法應該在尊重社會現實發展的基礎上,盡量體現出公平合理性。”
作為該條款的首倡者,張滿良向記者大致描述了條款逐步修訂、完善的過程。“最開始定的是‘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生不結婚的人員,采取輔助技術手段,可以生育一個子女’。后來考慮到‘輔助技術手段’說法不夠嚴密,會不會有人把性生活生育也理解為輔助技術手段?于是改為‘醫學輔助技術手段’。后來又考慮到有些醫學輔助技術手段尚未得到國家法律的明確認可,比如‘克隆人’。于是又加了一個限制,即‘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另外,考慮到目前技術手段尚無法使男性懷孕、生產,便將原來的‘人員’二字改為了‘婦女’。另外,有些女性可能曾經有過婚史,但尚無子女,又決定不再結婚,為照顧她們的權利,又將‘決定終生不結婚的婦女’,改成了‘決定終生不再結婚的婦女。”
吉林省婦聯主席、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楊湘嵐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性越來越趨向于“獨立自主”,她們有權選擇對自身價值的定位,有權選擇是否終生獨身,也有權決策是否生育。該條款的確立,體現出了對女性的尊重。
吉林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分管計劃生育工作的王丹告訴記者,有些人大代表則針鋒相對地提出了“如何保護獨身男性生育權”的問題。還有一些代表在審議中提出刪去這一條,怕引起過多爭議。但幾經考慮,人大最終還是決定將其保留下來。
該法正式出臺后,人們仍然對其看法不一。東北師范大學法學教授孟繁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個規定有適應社會經濟、科技、文化發展新趨勢的積極意義,但也存在著一定的操作難度,從而引發一些新的法律糾紛。“假定決定生育的這個獨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長大成人時,意外死亡,孩子該由誰撫養?其生理上的父親是否該承擔一定的撫養責任?又比如,生理父親年老體衰之際,需要孩子贍養,這個孩子是否該履行贍養義務?而且,這個孩子有享受父愛、接受父親教育的權利,他有權知道父親是誰,這些矛盾如何解決?如若處理不當,相關的知情權、繼承權、撫(贍)養權爭端將在若干年后出現。”
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哲學教研室主任付秀華則從社會倫理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觀點。付秀華說:“孩子應該是父母愛情的結晶,在這樣的秩序中出生、成長起來的孩子,人生才趨向完整。這條規定,保證了獨身女性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更完整地體驗自己的人生,但對孩子是否公平?”還有很多人關心,有該《條例》“撐腰”的“未婚媽媽”能否就真的能理直氣壯地生活,而不受社會輿論的困擾。張滿良說,立法要促進社會的進步,就要有一定的創新,并承擔一定的風險。一項法律法規的出臺,往往牽涉到社會各個層面,牽涉到諸多公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立法前要盡可能多地進行全面考慮,立法后,也還需要一些后續工作,使其更趨完備。
記者在吉林省計生委了解到,有關該《條例》的解釋將于近期內出臺,而與此款相關的具體配套辦法也將陸續制訂、實施。(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