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4日電 針對上周六香港有關媒體報道了關于“史美倫透露,中國證監會將于近期研究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其中將國有法人股轉為流通股將是課題之一”的說法,本周二香港有關媒體引述了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史美倫對于此事發表的談話,史美倫表示,中國證監會目前沒有計劃研究國有股全流通。
她指出,中國準許外資購買國有企業的法人股和國有股,并享受國民待遇,有關股份在出讓后仍舊不會流通。
另外,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有關“證券管理層近期正在研究新股發行全流通的相關政策,預計很快將出臺實施細則”的傳聞純屬謠言。對謠言的制造和傳播者,中國證監會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新聞鏈接:外商收購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同樣不能轉為流通股
2002年11月1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發布了《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的發布,標志著外商收購境內上市公司進入實質性實施階段,對于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和增強上市公司質量將產生重大影響。日前,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該《通知》發布后,就外商收購境內上市公司的有關操作問題回答了提問。
問:三部委聯合發布《通知》是否意味著外商收購上市公司進入了實質性實施階段?
答:該《通知》的發布標志著外資收購境內上市公司進入了實質性實施階段。《通知》從政策上允許外商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解決了收購主體的國民待遇問題。市場依照上述《辦法》和《通知》,現在即可以操作上市公司的外商收購,不需要再等細則出臺。
問:外商收購境內上市公司如何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答:外商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超過30%,將觸發要約收購義務,如果外商符合《收購辦法》規定的豁免條件,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于履行要約收購義務;如果不符合豁免條件而又要繼續收購的,應當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中國證監會對于外商如何履行要約收購義務進行了專門的研究,并形成了決議:即允許外商為履行要約收購義務而開設專門的專戶,專門用于購入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收購完成后該專戶中的股票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問: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是否意味著這部分股份可以流通?
答:不是。在國有股和法人股流通問題上,外商不會享有特殊待遇。《通知》已經明確規定轉讓的標的是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按照我國目前的法規、政策規定,這部分股份是不能流通的。
《通知》解決了外商市場進入的問題,但我們對外商收購實行的是國民待遇原則,既不因為是外商并購而規定不合理的額外要求,也不因為是外商并購而給予特殊待遇。《通知》的目的并非要改變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非流通股性質,也沒有考慮對外商受讓的股份實行特殊的待遇而允許其轉為流通股。
其次,應當區分《通知》與我會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差別。《暫行辦法》規定的QFII買賣的是上市公司的掛牌交易的股票和其他證券,外商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進行上市公司收購行為,二者的頒布和實施,一起構成了我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