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8日電 日前,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裁定書,歷時半年多的“陸家豪訴中國證監會”一案最終以陸家豪的敗訴而劃上了句號。北京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陸家豪的上訴,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陸家豪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半年多來,因不服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鄭百文原董事陸家豪對證監會提起行政訴訟一案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陸家豪自1995年1月至2001年擔任鄭百文第三、四屆董事會董事。2001年9月27日,中國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包括陸家豪在內的公司數名董事對鄭百文虛假陳述等違規事實負有直接責任,分別對他們處以罰款,陸家豪被罰10萬元。
陸家豪對此不服,曾提出行政復議,2002年3月4日證監會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于是,4月22日陸家豪一紙訴狀將證監會告上法庭,訴訟請求撤消證監會對其處以10萬元的處罰決定。5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級正式受理此案,并于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后在8月12日作出一審裁定,法院認為,陸家豪于2002年3月18日簽收并閱讀了復議決定書,應視為他已收到復議決定書。雖然他又將簽收日期劃去且沒有拿走復議決定書,但不影響法院對陸家豪當日收到復議決定書這一事實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認定陸家豪應于今年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但陸家豪實際上是在今年4月22日向北京市一中院寄出起訴狀,因此,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駁回陸家豪的起訴。
一審裁決后,陸家豪不服,遂又于今年10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院于10月23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11月15日作出終審裁定,認為陸家豪于3月18日已收到復議決定,直至4月22日才提起的行政訴訟,超過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陸家豪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業內專家認為,這一我國首例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對公司違規行為應承擔何種責任的行政訴訟案留給人們太多的思考,同時也再一次給上市公司的董事敲響了警鐘。
這些專家認為,此案帶給上市公司董事的警示至少有二:一是依照《公司法》及相關證券法律法規,公司董事,無論是執行董事還是非執行董事,無論內部董事還是外部董事,都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作為上市公司董事,身在其位,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是履行其誠信義務的最起碼要求,任何董事都不能例外;二是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監管部門,其依法作出的行政法律文書是嚴肅的,在送達過程中,被送達人理應嚴肅對待,如不能,將可能導致超過訴訟有效期限,被送達人喪失訴權的嚴重后果。(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