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四十三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后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五條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并且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于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第九章 黨組
第四十六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團結非黨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組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第四十八條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第十章 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系
第四十九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后備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要加強對共青團的領導,注意團的干部的選拔和培訓。黨要堅決支持共青團根據廣大青年的特點和需要,生動活潑地、富于創造性地進行工作,充分發揮團的突擊隊作用和聯系廣大青年的橋梁作用。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各級委員會書記,企業事業單位的團委員會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會議。
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
第五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五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第五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征和標志。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制作和使用黨徽黨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