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八日電 (記者 朱大強)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各級公安機關大力加強法制建設,法規體系基本形成,同時公安內部執法監督機制日益健全,為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保障。
一九九五年二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警察法。隨后,槍支管理法、消防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等一大批公安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繼出臺。
十多年來,各級公安機關和法制部門大力加強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訓工作,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和廣大民警越來越重視法律的應用和嚴格依法辦事,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
在執法監督方面,國務院制定了《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等,為開展執法監督工作提供了依據。各省也結合實際制定了加強執法監督工作和責任追究的實施辦法,普遍設立了執法監督機構。目前,各級公安機關基本形成了以監督執法辦案為重點,以內部監督為主、內外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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