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9日電 目前,雖然正式決定申請做獨身媽媽的女子依然沒有出現,但吉林新出臺的相關法規卻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論。很多爭論的焦點落在三個方面,一是捐精者要不要盡父親的責任?二是將來發生近親結婚怎么辦?三是母親生育權與孩子的父愛權怎樣選擇?吉林新文化報今天報道,昨天,吉林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制處處長張滿良對此進行了解釋。
——捐精者要不要盡父親的責任?
提供精子者不必去盡任何法律意義上“父親”的義務與責任。張滿良說,中國法律保護的只是生父和養父,并不保護捐精所致的“生理父親”。根據國家規定,實施人工授精、試管嬰兒等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對于精子的供體、受體和實施手術的醫療機構三方之間,要事先同意遵守協議,相互之間沒有權利和義務方面的關系,實行“三盲”制度,即供者不知精子誰用,受者不知精子來自何人,醫療機構不知誰的精子會用在誰的身上。
——將來發生近親結婚怎么辦?
發生近親結婚的機率微乎其微。張滿良認為,中國《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從2001年8月1日開始實行,其中規定:嚴禁精子庫向醫療機構提供新鮮精子,采集精子后必須冷凍6個月,經過復檢合格,才能使用。而且一個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給5名婦女受孕。目的是為防止此人的“子女”在社會上過多,造成“后遺癥”。另外,試管嬰兒及人工授精等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成功率只在30%左右,這樣算來,多年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近親結婚的概率是十分微小的。
張滿良介紹,試管嬰兒等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產生后,就帶來了“將來可能發生近親結婚”這樣的問題,若說到解決的辦法,那需要有專門的規定出臺。
——母親生育權與孩子的父愛權怎樣選擇?
在將“獨身女性可生育”這一法條寫進《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立法者就考慮到了母親生育權與孩子父愛權發生沖突這一點。在母親的生育權與孩子的父愛權發生沖突時,就需要有所取舍。這在中國的立法中有先例,如中國的離婚法中,就涉及了離婚權和子女的父(母)愛權的問題,離婚法中“選擇”了母(父)親的離婚權。
同時,據介紹,目前吉林省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聽取來自社會各界的意見和質疑,以便周密考慮,將其體現于正在制定的吉林省關于“獨身女性可生育”操作層面上的管理措施中。
據了解,中國國家有關機關也正在從法理上對“獨身女性可生育”這一規定進行研究。但到目前為止,能夠從法理上駁倒這一規定的“理由”還沒有出現。按照規定,地方制定的法規在公布后一個月內要上交全國人大備案,《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9月27日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以來,吉林省有關部門還沒有接到中國全國人大“予以糾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