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0日電 吉林省日前出口的地方法規中明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生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此舉引起國內輿論相當程度的關注。吉林省計生委政策法規處處長姜國民昨天表示,不能因為給予了獨身女性生育權,就剝奪其結婚權。“如果‘獨身媽媽’此后想結婚,而男方又沒有子女,可以允許其再生育一個。”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這一引起廣泛關注和爭議的《條例》的首倡者,吉林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規處處長張滿良亦致電《中國青年報》,表示“有話要說”。
張滿良說,此事已在全國引起很大反響,但人們提出的問題其實都可以解決:
第一,知情權及撫養、贍養問題。孩子到底有無知情權?對此,國家衛生部早有規定,施行試管嬰兒、人工授精術的,不能給予孩子知情權。男性捐獻精子時,就要與相關方面簽訂協議,作為“生理父親”,其既無撫養孩子的義務,也無要求孩子贍養的權利。現行法律所承認的‘父親’,只有生父、養父、繼父,也沒有“生理父親”。
第二,二奶借機生子問題。“二奶”會不會在借助醫學輔助技術手段時玩貓兒膩,指定要求接受其情人“捐獻”的精子?對此,國家衛生部也有嚴格規定,必須采取‘雙盲’措施,即捐精者不知精子將被何人所用,受孕者也不能知道所用精子來自何人,泄露便屬違法。“二奶”也鉆不了法律空子。
張滿良說:“惟一值得考慮的是,孩子對父愛的要求與獨身媽媽的生育權發生了沖突。孩子要求父愛合情合理,但這并不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而生育權是人的自然權利、基本權利,法定權利。如果禁止母親生育,她的生育權就完全被剝奪了。況且,目前也存在單親家庭。因此,不能籍此而否認這項條款。”
張滿良稱,現在吉林方面尚未收到對上述條例的反對意見。
另外,目前已有兩位欲作“獨身媽媽”的女士打電話到吉林省計生委該部門進行咨詢,一為政府公務員,一為雜志社編輯,但仍無一人提出正式“生育申請”。(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