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網12月7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從今日起,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案卷將向公眾開放: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持有效證件,在訴訟過程中到法院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同時,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也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6日出臺《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對有關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范圍和辦法作出規定。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說,這個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查閱案卷的時間、范圍和手續。
據介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同時,“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但是,自民事訴訟法于1991年實施以來,最高法院一直沒有就此問題作出系統的規定。
“這個司法解釋有利于保障訴訟代理人的合法權利,也有利于樹立法院開放公正形象。”該負責人說。
根據規定,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卷的訴訟代理人,應提前與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的,應與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聯系;法院要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書記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應在場。
司法解釋對申請閱卷者的身份審查的規定,不是想像中的“森嚴壁壘”,只需出示律師證或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即可。當然,還要認真填寫一份閱卷單。
查閱案卷的范圍僅限于“正卷”。在訴訟過程中,限于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案件審理終結后,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
為什么不允許查閱副卷?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解釋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不宜讓代理人查閱。”該庭同時提出“應當改革現在副卷內容,將可以查閱的材料歸在正卷中。”
訴訟代理人閱卷時,可以摘抄或者復印。復印應當經案卷保管人員同意,復印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門在復印材料上蓋章確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司法解釋規定,對查閱案件材料時修改、損毀、抽取案卷材料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負責人強調:“當事人查閱案卷,也參照這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