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7日電 央行在今天發布的《關于商業銀行申請從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外國銀行在華境內的分行只能由一個分行、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只能由其總部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
央行方面表示,配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QFII)的實施,發布了《關于商業銀行申請從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商業銀行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通知》指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城市商業銀行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申請資料,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后,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通知》說,獲準從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不須變更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對外公告。商業銀行的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持批文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人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銀行在祖國大陸的分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祖國大陸設立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比照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適用《通知》。
《通知》指出,中資商業銀行應根據《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提交申請資料。
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總行申請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申請;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征和防范措施;3、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4、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5、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支持系統;6、開發和實施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方案。
(三)擬開辦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新的業務品種是指中國境內銀行或財務公司沒有提供,或者中國境內銀行或財務公司已經提供、但經營風險較大的金融品種。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新業務品種,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后,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一)由外資金融機構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從事該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等內容;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外資金融機構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