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7日電 日前,安徽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首家出臺《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在對未成年人量刑時把“日常表現”作為參考因素。江南時報為此發表署名周平的新聞時評:量刑參考“日常表現”的意義。
文章認為,對于未成年人量刑時把“日常表現”作為參考因素,看似增加了審判的成本,實則是為防范青少年犯罪增加了一道屏障。同時,量刑參考“日常表現”將使判決更加客觀公正。尤其是對于那些不慎失足者,此舉更有積極的意義。這一舉措符合中國的法治精神,善莫大焉。
該文說,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的具體實施方式為: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選定的社會調查員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現情況進行客觀、公正、中立的全面調查,并出具實事求是的書面報告在法庭宣讀,供法院量刑時參考。近日,由于平時表現正常、系受人誘惑的初犯,一名參與一起出租車團伙搶劫案的初二學生被判處緩刑,而在過去,該學生至少要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認為,這是對未成年人負責的表現。而從長遠看,這又是一項“積德”的工作,會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減少起到積極作用。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罪犯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需要,也是彰顯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的體現。但是,對于罪犯,我們這個社會并不是僅僅懲罰就算了事,更為重要的,我們還要通過對罪犯的懲罰,使罪犯得到改造和教育,并最終棄暗投明。對于一些不慎失足者,如果其平日里表現很好,法院判決時將其平日表現考慮在內,這種“人文關懷”無疑會使罪犯內心受到觸動和感化,從而及早改邪歸正。而要是法院對不慎失足者的平日表現“不聞不問”,只講按照犯罪事實和有關法律進行判決,不排除一些罪犯因內心不服或委屈而“墮落”下去并最終成為慣犯的可能。尤其是未成年人,由于他們心理和生理發育尚不成熟,被人誘惑不慎失足者不乏其人。據有關人士介紹,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日趨嚴重,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惡性案件也層出不窮,但經有關部門認真調研,其中日常表現正常,受人蠱惑一時沖動而誤入歧途的,占將近一半。由此可見,法院在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把“日常表現”作為參考因素,將會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個更加客觀全面的認識,從而作出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加客觀公正的判決。
該文認為,再進一步,量刑參考“日常表現”的舉措并不單單適用于未成年人,它同樣可以用在犯罪的成年人身上。雖然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比較成熟,但是也不乏有人犯罪時是不慎失足。對于這樣的情形,如果法院在量刑時把“日常表現”考慮進去,同樣會使判決更趨客觀公正,并能積極促使這些人改邪歸正,進而減少犯罪事件的發生。
文章認為,當然,實施量刑參考“日常表現”的舉措,讓社會調查員介入審判,會增加審判的成本和社會運行成本。但是,由于這一舉措積極的正面意義,這樣的成本增加是值得的,也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