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民法典是治國安邦和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法
2002年12月25日06:07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四日電 題:治國安邦和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法
——訪民法起草小組成員王利明
中新社記者 齊彬
作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進人的發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的問世不僅將促進中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對于科學進步、文化繁榮、社會安定等,都將有深遠影響,是治國安邦和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法。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民法起草小組成員王利明今天在接受本社記者專訪時作上述表示。
新中國首部民法草案,昨天首次提請中國最高立法機關會審議。草案包括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等九編,共一千二百零九條。
作為長期從事民法研究的權威專家,王利明表示,自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期以來,中國民法的制定曾為無數學者所呼吁和企盼。如今,民法草案終于進入了最高立法機關的視野,無疑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過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
王利明指出,民法的重要功能首先體現在對市場經濟的調整和促進作用上,如果要確認中國經濟是由市場引導生產要素自由流轉和組合、自由、平等的市場經濟,那么就應盡快制訂民法。因為民法的平等、等價、公平及誠實信用等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最基本法律規則;民法的各項基本制度是規范市場經濟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民法的重要性還表現在對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障方面。民法確認的公民人身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公民權利在受到行政機關不法侵害以后,民法還允許公民基于侵權行為制度訴請賠償,這將有效地防止行政專橫,捍衛公民合法權利。
從中國的現實需要來看,王利明指出,民法的制訂還具有如下幾方面的作用:
——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民法的問世,可確保各類民事、經濟案件的裁判“有法可依”,同時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保證公正執法的重要步驟,有助于減少、克服司法腐敗、裁判不公現象。
——為各類行政規章的制訂提供依據,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凡是與民法關于確認和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相矛盾、相沖突的規章規定,都是無效的,從而保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對完善交易規則十分必要。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將為各類主體的交易行為提供明確的行為規則,使其明確自由行為的范圍,逾矩的后果和責任,從而對其行為后果只有合理預期,這就能從制度上保障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從而有利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
——將有效地培養人們的權利意識和平等觀念,從而奠定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基礎。中國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幾千年來封建統治以及“左”的思想影響,導致等級觀念、特權觀念、長官意識、官本位思想等盛行,這些觀念都是和市場經濟格格不入的,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民法的制訂,有利于培養每個公民平等地對待他人,并要求他人平等地對待自己的觀念,由此將形成人與人之間的正確關系。
王利明指出,自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期,中國便開始著手制訂民法,近半個世紀過去了,制訂民法終于進入了立法程序。江澤民在中共十六大報告中強調,到二○一○年要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人們有理由相信,先進的、體系完整的中國民法的問世,不僅為中國的經濟騰飛、文化昌明、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并將在世界民法發展史上留下光輝的篇章。
法學專家:中國首部民法典真正通過尚需兩三年
中新網12月25日電 在民法草案提起人大常委會審議之際,民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在接受北京青年報專訪時指出,民法典真正通過還需要兩年至三年的時間。
江平表示,此次的民法草案共有1200多條,是我國目前條文最多的一部法律。此次只是人大常委會對草案的第一次討論,草案本身在內容上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一些內容的爭議還很大。
“民法典的影響將是廣泛的。”江平說,民法保護的對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規定一定要明確,還要便于操作、執行。民法典將來一旦實行,將是法院執法最重要的規定,過去的情況是法律簡單,而部門規章、司法解釋過多,現在應該通過完備的條文來樹立法律的權威。越是具體、越是操作性強,法庭有了統一的規定,才能杜絕枉法裁判的現象,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江平介紹說,中國民法典的起草經歷了三起三落,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1957年由于反右運動而停止;第二次從1962年開始起草,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開放之后,1982年開始起草,前后共四稿,后來因為改革開放剛剛起步,經濟模式沒有最后確定,因此當時彭真委員長的意見是,在民事立法領域先搞單行法律,暫不制定統一的民法典。
在這之后,1986年出臺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各個單行法律也陸續出臺。中國現已加入世貿組織,經濟模式也已經形成,各個單行法律也基本完備,為起草民法典奠定了基礎。《民法通則》已經對基本民事權利作了規定,但它建立的是民事權利的基本框架,是一種民事權利的宣言,缺乏具體的規定。
而民法典作出的是對公民、法人民事權利的完整規定。此次民法典起草采取了在匯編現有單行法律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編纂的方法,在原有《民法通則》和單行法律的基礎上,原有的加以保留、空白的加以補充、規定簡單的加以擴充、規定不合適的加以完善。(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