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6日電 日前,南京檢方在工作會議上通報:南京市檢察機關五年立案查辦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32人,通過辦案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2億元。
南京市檢察機關5年來共受理各類經濟罪案4343件,立案查辦1239件1319人。立案偵查犯罪金額5萬元以上的大案652件,占立案總數的52.6%。如市院立案查處的原江蘇省體改委副主任、省市場協會副會長閆懷民(正廳級)貪污案,玄武區院立案查處的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學院副院長朱秀云(正廳級)受賄案等。
據介紹,南京市檢察機關5年共立案查處發生在“三機關一部門”的職務犯罪案件261件272人,占立案總數的20%;其中查辦發生在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45件48人,占立案總數的58.5%,在金融、證券、醫藥等系統查處窩案、串案342人,如市院立案查處的原南京金陵制藥集團公司兼華東醫藥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江中銀等10人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的特大職務犯罪窩串案等。
附:案例一朱秀云(正廳級)
該案從線索初查到立案歷時363天。8月15日,南京人口學院30名老干部聯名寫信給省、市有關領導,為玄武區檢察院反貪局干警請功。
現年55歲的“女強人”朱秀云,被捕前擔任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學院副院長、黨委副書記(正廳級)兼南京人口國際培訓中心主任。因涉嫌受賄罪于2002年5月8日被捕。經查明:朱秀云于1996年9月至2001年10月間,在負責籌建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南京人口國際培訓中心、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學院裝修、購買安裝電梯、工作人員調動、人口學院招生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10.88萬元、美元1000元、價值人民幣3600元的2918型熊貓電視機一臺。
案例二李偉(副廳級)
李偉,男,47歲,系國營新聯機械廠副廠長(副廳級),200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經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經查明,李偉于1998年4月至2000年5月利用擔任中山集團南京電子城副總經理、國營新聯機械廠副廠長的職務便利,分別與丹陽萬泰塑膠電器有限公司、上海東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廣州冷機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熱交換廠等單位的業務交往中,收受好處費計人民幣6.9萬元及宏圖高科DVD機一臺,價值人民幣1580元。
案例三周秀德(正廳級)
周秀德,原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主任(正廳級),2001年9月26日因涉嫌貪污、受賄被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經查明,周秀德于1992年5月至1994年3月間伙同原江蘇省農資公司總經理(另案處理)胡明康,在香港某公司董事長黃某(女,50歲)的配合下,將江蘇省供銷總社下屬的江蘇省農資公司投入到香港港大公司的1000萬元港幣隱匿轉移、私分。案發后,周秀德拒不認罪。
案例四黃加彬(副廳級)
黃加彬,男,38歲,1982年畢業于南京航務工程專科學校,先后擔任江蘇省交通工程公司第三工程處副主任、江蘇省交通工程公司第三公司經理、江蘇省交通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擔任過寧連一級公路新沂河大橋、滬寧高速麒麟互通、南京城東干道緯七路立交、南京機場高速祿口高架橋、沂淮高速公路H標等一些重大工程項目的施工項目經理。1991年7月,年僅27歲的黃加彬被團中央和國家計委評為“共和國重點工程建設功臣”。2001年6月14日,黃加彬被南京市檢察院以受賄罪立案偵查,7月12日被逮捕。
經查明,黃加彬自1993年至2001年初,利用職務之便,在自己負責的交通工程及辦公樓、宿舍樓建設中,收受29個相關業務單位和個人所送錢物200多萬元。
案例五時伯生(副廳級)
時伯生,男,48歲,漢族,出生于江蘇省如皋市,大學文化,原江蘇航空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曾任南京新機場綜合發展公司經理,江蘇星漢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江蘇天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2001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6日被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