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9日電 赫哲族人訴郭頌侵犯該民族民歌《烏蘇里船歌》著作權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二中院宣布一審判決結果。法院判令郭頌等被告在使用《烏蘇里船歌》時,應當注明“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并要求被告在判決生效三十日內在《法制日報》上聲明《烏蘇里船歌》系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
法制日報今天發表短評《民歌并非無主物》稱,民間文藝作品是公共產品,是多年錘煉集體創作而成,但不等于它們的著作權不受保護。
據悉,1999年11月,在南寧國際民歌藝術節上,中央電視臺的主持人特別強調:“剛才郭頌老師唱的《烏蘇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創作歌曲,可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它當作是赫哲族民歌。”該臺晚會錄成VCD全國發行時,仍然注明郭頌是《烏蘇里船歌》的作曲者。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政府認為郭頌及相關單位侵犯了其著作權,傷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的自尊心與民族感情,遂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郭頌及中央電視臺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受理后,經過數次庭審。庭審中,原被告爭議的焦點主要是:《烏蘇里船歌》是創作還是改編,四排赫哲族鄉政府是否具有主張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的主體資格。
被告辯稱《船歌》是郭頌等人借鑒西洋音樂的創作手法創作的。目前全國赫哲族成建制的民族鄉有三個,原告只是其中之一,無資格代表全體赫哲族人提起訴訟。原告提交了大量原始資料主張其權利,其代理人認為,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國務院批準發布的《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三條規定:“民族鄉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鄉的具體情況和民族特點,因地制宜地發展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項事業”。四排赫哲族鄉是惟一一個在烏蘇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地,作為赫哲族民族鄉的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有保護本民族文化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受法院委托,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就《烏蘇里船歌》的曲調與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異同及關系作出鑒定,鑒定報告認為:《烏蘇里船歌》的主部曲調與《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曲調基本相同,其引子和尾聲為創作。《烏蘇里船歌》屬改編或編曲,而不是作曲。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四排赫哲族民族鄉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體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體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間文學著作權可能受到侵害時,鑒于權利主體狀態的特殊性,為維護本區域內赫哲族公眾的權益,在體現我國憲法和特別法律關于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原告作為民族鄉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烏蘇里船歌》主曲調是郭頌等人在赫哲族民間曲調《想情郎》的基礎上,進行藝術再創作,改編完成的作品。”
“任何人利用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再創作,必須要說明所創作的新作品的出處。這是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和著作權法中保護民間文藝作品的法律原則的具體體現和最低要求。因此,郭頌等人在使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時,應客觀地注明該歌曲曲調是源于赫哲族傳統民間曲調改編的作品。”因此法院作出判決要求郭頌等被告使用《烏蘇里船歌》時注明源于赫哲族民間曲調并在報刊上刊登相應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