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6日電 1月5日上午,為大眾所關注的劉曉慶及其公司涉稅案,以拍賣其所提供納稅擔保的19套房產的方式,拍得661萬余元,用以補交所欠部分稅款。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與這場聲勢不同尋常的拍賣幾乎同步,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的劉曉慶涉稅案在司法程序方面也有了新的進展。1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正式受理劉曉慶涉嫌偷稅罪,此案進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一同被移送檢察機關的還有劉曉慶的妹夫靖軍等4人。按照法律程序,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完畢,提起公訴,才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因此,當今天的拍賣有了最終結果時,很多人產生了這樣的疑問:對涉案人劉曉慶的房產拍賣為什么不是在法院判決定罪后,而是在法院判決前就進行了?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解釋說,對劉曉慶及其公司的偷稅調查是由稅務機關進行的。經北京、上海和深圳市等地稅務機關調查認定,自1996年以來,劉及其公司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等手段,偷逃稅1458.3萬元。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依照稅法對其進行稅務處理決定,拍賣其房產,追繳其所欠稅款。“這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同!比罱淌趶娬{。
有關專家指出,劉曉慶案屬違反了國家稅收法規的行政犯罪案。這類案件專業性很強,特別是偷漏稅案,涉及大量審計、會計等專業知識,所以一般經由稅務機關或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調查收集證據。如果達到刑事責任追究標準,即移交司法機關。同時由稅務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因此稅務機關除向劉曉慶及其所辦公司送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追繳稅款外,還加收滯納金573.4萬元,凍結公司銀行存款214萬元。至于此次拍賣后尚欠稅款,稅務機關還將繼續追繳。
此次拍賣導致了補交660余萬元稅款,對劉曉慶案依法定罪量刑有何關系?專家認為,劉曉慶是否構成偷稅罪取決于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所做所為的法律認定,如果符合偷稅罪構成要件,即使事后補交了稅款,也不影響偷稅罪的認定,而是將補交稅款的行為作為量刑的法定情節,在刑罰處罰上予以酌情考量。
對于偷稅罪的構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專門下發司法解釋。從行為要件上看,納稅人實施了下列5種行為之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從數額上看,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偷稅罪定罪處罰。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兩年內因偷稅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至于稅務機關經調查劉曉慶及公司偷逃稅款1458.3萬元,加上滯納金573.4萬元,共計2031.7萬元的數額認定,是否也是檢察機關及法院最終認定的數額呢?對此,北京市律協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許蘭亭分析說,“法院只對劉曉慶是否構成偷稅罪的犯罪行為予以認定處罰,而漏稅等有的行為尚構不成犯罪,只由稅務機關行使追繳權。所以,法院最終認定的數額也許會比稅務機關認定的少。”
“稅務機關不是偵查機關,也不是起訴機關,更不是審判機關,稅務機關只是調查機關。現在,稅務機關認定的數額不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數額,更不是法院最后認定的數額!痹S蘭亭強調,“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罪輕罪重,只能以法院的生效判決為準!
許蘭亭解釋說,如果是單位犯罪,劉曉慶作為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負刑事責任,但處罰要比單純的自然人犯罪輕得多,在單位犯罪中,自然人不存在判死刑的問題!八詣詰c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推測是明顯錯誤的。”
我國刑訴法規定,在法院做出生效判決之前,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一個理性、公正的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罪推定原則適用于任何公民,不會因為劉曉慶是名人而有任何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