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井泉:侵犯知識產權與盜竊和搶劫財產沒有本質性差別
中新網北京6月28日電 (記者 李金磊)“知識產權是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侵犯知識產權與盜竊和搶劫財產沒有本質性的差別。”
6月28日,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常務副理事長畢井泉在中國新聞社舉辦的“2023中新財經年中會”上作主旨發言時表示,鼓勵創新必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
畢井泉表示,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地理標識、集成電路布圖等多種形式。長期以來,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認識是有差距的。由于發展階段的原因,我們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容忍度要比其他國家高得多。我們很長時間對使用盜版軟件是不以為然的,以至于進入2000年以后我們兩次在政府機關強制推行正版軟件。
畢井泉指出,多年來,我們設立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領導小組,匯集各部門力量,組織專項打假行動,打擊盜版書籍音像、假冒品牌和地理標識等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也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侵權假冒違法行為仍屢禁不止。
在他看來,其根源在于對于造假摻假生產者,法律上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運輸者、銷售者、發貨者,法律則有數額、動機、后果等前置條件,以至于對這些違法經營者基本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則無法通過經營者查到生產者。找不到造假的黑窩點,就很難從根本上治理和杜絕假貨。加之以地方為主的行政執法體制,與地方政府的形象、政績、發展等各種顧慮,也使得查處侵權假冒等違法案件面臨種種障礙,很多違法行為很難查處到位。
畢井泉建議,當務之急是修訂刑法中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對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運輸者、銷售者、供貨者、向境內外發貨者,均按行為論罪,取消案件數額、動機、后果等前置條件。能夠交代出供貨商且有證據證明不屬于“明知”、“沒有嚴重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畢井泉表示,只有對各類侵權假冒的經營者的刑事處罰震懾,才能發現供貨者和制造者,打擊假冒產品的工作才能取得實效,對發明創造、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才是最有效的保護。
“同時,要研究把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行政執法權上收為中央政府事權,完善全國統一大市場,防范地方利益沖突。還要研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增強打擊侵權假冒的執法效能。”畢井泉說。
6月28至29日,由中國新聞社主辦,中國新聞網承辦,《國資報告》雜志社、清華大學中國發展規劃研究院、國是直通車、中國僑網、中新視頻、中新經緯聯合承辦的“2023中新財經年中會”在北京舉行。本次會議以“高質量發展與中國式現代化”為主題,邀請相關部委負責人、權威專家、商協會和中外企業代表,共同研討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機遇與挑戰,凝聚社會共識,奮進新征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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