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文化市場的迅猛發展,文化項目中各種各樣涉及法津法規方面的焦點熱點問題層出不窮,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了讓市場經營者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本刊特開設專欄,邀請對文化領域頗有研究的胡政生律師,定期就大家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點評答疑。——編者
山寨手機、山寨明星、山寨短劇、山寨百家講壇……2008年“山寨風”大行其道。離農歷大年三十中央電視臺春節晚會播出時間越來越近了,據不完全統計,已經曝光的各種版本“山寨春晚”已經接近10個,正在各地熱鬧籌備著,并將陸續上演。其中,深圳版“山寨春晚”已經于1月10日晚熱鬧開場。
筆者在接受有關媒體采訪和北京版“山寨春晚”策劃人施孟奇咨詢時指出:“山寨春晚”實際上就是演出界早已存在的一臺“模仿秀”演出,只不過為了吸引眼球,演出用了“山寨春晚”這個名稱而已。盡管如此,“山寨春晚”也有以下法律問題值得關注:
1.“春節晚會”這個晚會名稱,國家法律沒有規定誰可以用,誰不可以用,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春節晚會”這個名稱大家都可以用。當然,如果要用“中央電視臺春節晚會”這個名稱,就必須要得到中央電視臺的許可。
2.“山寨春晚”如果屬于營業性演出,就要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為公眾舉辦的演出活動:(1)售票或者包場的;(2)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3)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4)有贊助或者捐助的;(5)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山寨春晚”的策劃人和組織者可以對照以上規定,如果屬于營業性演出,就要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履行有關手續;如果不屬于營業性演出,則不受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約束。
3.“山寨春晚”如果要進行網絡直播,則要符合國家關于網絡直播的有關規定;如果要進行電視轉播,則要符合國家關于電視轉播的有關規定,要履行有關手續。
4.“山寨春晚”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同時“山寨春晚”組織者要和表演者、演出作品的著作權人簽署有關合同,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否則會留下糾紛的隱患。
5.“山寨春晚”的演出現場安全是第一位的,無論是在演播廳演出還是在劇場演出,都要注意防火、防止踩踏事件,要明確安全責任。
6.“山寨春晚”表演者和演奏者要“真唱”“真演奏”,不能“假唱”“假演奏”,否則,就有欺詐的嫌疑。“真唱”“真演奏”即使出現跑調、破音、忘詞等錯誤也沒有關系,廣大網友會體諒的,21世紀真實最可貴。
7.“山寨春晚”的組織者在挑選節目上不能有潛規則,否則會自找麻煩。
作者:胡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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