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克功逼婚未遂槍殺劉茜
1937年10月5日傍晚,黃克功身帶白朗寧手槍,偕同抗大訓練部干事王志勇到陜北公學找劉茜。在陜北公學門前遇到劉茜與董鐵鳳等人,黃克功即約劉茜到延河邊散步。劉茜不便拒絕,遂離開同學,與黃克功、王志勇同行。這時天色已黑,王志勇即分手先行回校,黃克功與劉茜仍留在河邊沙灘上。這時,黃克功再次與劉茜談判,要求公開宣布結婚。劉茜斷然拒絕了他的要求。在越來越尖銳的口角、爭論、頂撞與激怒中,黃克功先是持槍威脅,逼婚未遂,而后失去理智開槍。劉茜中彈倒在地上呼救,黃克功又向她頭部打了第二槍,劉茜當即斃命。
回到學校后,黃克功沒有自首,而是立即打來水洗腳,脫下外衣及鞋子浸洗,又把手槍擦拭了一遍,企圖毀滅證據。他還涂改信件,在劉茜的來信上加添了“十月四日”的日期,企圖陷害別人,掩飾和開脫自己。
董鐵鳳等見劉茜一夜未歸,產生疑問,第二天一早即到抗大黃克功處詢問,黃克功推說不知。董鐵鳳在回校的路上猜想,或者黃克功將劉茜關了,或者將劉茜打死了,同學劉青則推想劉茜可能尋短見投河了。很快,有人在河邊發現了劉茜的尸體,報告給陜北公學。董鐵鳳又到抗大報告,抗大政治部迅速將此事報告給邊區司令部,同時派人立即前往現場勘驗。抗大、邊區高等法院及邊區保衛處等介入此案。案件現場勘驗以及調查很快有了結果,勘驗結果表明劉茜身受兩槍斃命,第二槍是致命的。邊區保安處同志深入調查了董鐵鳳、王志勇等人后,了解最后與劉茜接觸的人是黃克功。蕭明仁及張海如證實了黃克功是在點名后回校的(點名是在晚八點)。黃克功清洗衣物,擦拭手槍,有銷毀證據的嫌疑。抗大政治部當天下午就拘捕了黃克功。抗大領導同時委派教員王子濤檢查黃克功的手槍,司法人員對黃克功與劉茜來往信件進行了分析,最終所有的證據指向了黃克功。黃克功起先答非所問,不肯承認,繼而在一系列的證據面前,精神防線徹底崩潰,如實交代了自己行兇的經過。
毛澤東說:“這樣的人不殺,我們還是共產黨嗎!?”
黃克功槍殺劉茜這一惡性案件的發生無疑在邊區引起了一場地震。“一下轟動了延安城,輿論嘩然,群眾反映強烈,要求嚴懲。尤其是女學員們非常氣憤,‘無不咬牙切齒,痛斥這種行為是慘無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實行槍決,以嚴肅革命綱紀’。但也有不少同志,認為黃克功是有功之臣,年紀還輕,應該給他一個戴罪立功的機會。” 這時,有一個外國記者代表團正在延安訪問,而國民黨反動派也借機大肆攻擊邊區,這一案件處理得是否得當,在國內外都將有深遠的影響。在延安,這種駭人聽聞的案件是絕無僅有的。一時間人們議論紛紛,先是探詢事件的細節,后是揣測將如何處理。經黨中央同意,延安各單位圍繞這一案件組織討論。大家有很多議論,概括起來,不外乎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不少人認為:黃克功身為老革命、老紅軍、老共產黨員,強迫未達婚齡的少女與其結婚,已屬違法,采取逼婚手段,更違犯了邊區婚姻自主原則。他不顧國難當頭,個人戀愛第一,達不到目的就喪心病狂地殺害革命同志,這無異幫助民族敵人,實屬革命陣營的敗類。他觸犯了邊區刑律,破壞了紅軍鐵的紀律,應處極刑,以平民憤。
第二種意見,很多人認為:黃克功犯了死罪,從理論上說應該處以死刑。不過,在這樣的國難時期,應該珍惜每一個有用的人才,讓其為國效勞。黃克功資格老,少年參加紅軍,跟著毛主席干革命,參加過井岡山的斗爭,經過二萬五千里長征,有光榮革命歷史;他功勞大,流過血,為革命屢建戰功。當此民族危亡緊要關頭,他殺劉茜,已經損失了一份革命力量,我們不能再殺黃克功,又失一份革命力量。應該免除死刑,減輕刑罰,叫他上前線去,戴罪殺敵,將功贖罪,讓他的最后一滴血為中華民族解放而流。
黃克功被捕認罪后,也曾幻想黨和邊區政府會因為他資格老、功勞大,對他從輕處罰。他還寫信給毛澤東。黃克功的信除對自己的罪行進行懺悔外,請求法院姑念他多年為革命事業奮斗,留他一條生路。黃克功在第一份陳述書中說:“功乃系共產黨一份子,值茲國難日益嚴重,國家民族存亡之秋,非但不能獻身抗日疆場,反而臥食監獄,誠然對黨和革命深深抱愧。因此,功對黨和法庭有所懇者,須姑念余之十年斗爭為黨與革命效勞之功績,準予從輕治罪,實黨之幸,亦功之幸也。” 在第二份陳述書中,黃克功說:“法庭須姑念我十年艱苦奮斗一貫忠實于黨的路線,恕我犯罪一時,留我一條生命,以便將來為黨盡最后一點忠,實黨之幸,亦功之最后希望也。”
當時任抗大副校長的羅瑞卿平時很器重黃克功,認為他出身貧苦,工作有才干,很能打仗,而且又年輕,在黃克功被關押之后,還去看過他一次。但羅瑞卿并沒有因為私情而放棄原則,在研究這個案件的會議上,他強調說:“黃克功敢于隨便開槍殺人,原因之一就是自恃有功,沒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如果我們不懲辦他,不是也沒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嗎?任何人都要服從法律,什么功勞、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擋依法制裁。”羅瑞卿把抗大組織的意見和群眾的反映,原原本本向黨中央和毛澤東作了報告。據葉子龍回憶,毛澤東當時很憤怒,說:“這是什么問題?這是什么問題?這樣的人不殺,我們還是共產黨嗎!?”毛澤東很快作了批示,并于10月10日給當時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刑庭審判長的雷經天寫了一封信,嚴肅指出:“黃克功過去斗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同志都是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為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并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根據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鑒。”
鑒于本案案情重大,群眾看法又不一致,確有典型的法制教育意義,邊區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據黨中央的指示,于10月11日在被害人所在單位——陜北公學大操場,召開了數千人的大會,進行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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