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國后于百忙中接受本報獨家采訪 放談海外索討圓明園獸首前前后后
劉洋:一言難盡的跨國訴訟
圓明園鼠兔首拍賣事件近來似乎歸于沉寂,有關消息也在報紙、電視和網絡上漸漸淡出人們的視線。其實是樹欲靜而風未止,這件事帶給人們的思索很多,絕不是一場簡單的官司就能將其全部內容涵蓋的。對于2月下旬在法國發生的一切,海外追索圓明園流失文物律師團的首席律師劉洋至今記憶猶新。
自法國回來后,積壓的10多件官司、不停的采訪和各類雜事,讓劉洋一直忙得不可開交。記者多次給他打電話,他總是在不斷變換著所在城市,北京、上海、廣州……他總是在忙,不是在和人談話就是奔波在路上,沒有充裕的時間接受記者的采訪。
3月30日晚上,記者再次撥通他的電話,這次他已經到了海南,正在處理手頭上的一件案子。記者抓住他的休息時間,對他進行了獨家專訪。
那20多天有著巨大的疲勞感,可以說把我的精力和體力透支完了;法國媒體說,劉洋一個人的作用,相當于100個億的廣告宣傳
話題從劉洋去法國之前開始。他告訴記者,對于這場跨國官司,自己其實準備了很長時間,大約有幾個月,但最后還是很匆忙。在臨走前10天,才和律師團的部分律師確定下在法國進行法律程序的基本步驟:首先是爭取促使鼠首和兔首撤拍;第二步是如果拍賣公司不撤拍,律師團將提起“禁拍令”申請;第三步則是如果前兩種努力都未獲成功,將著重關注拍賣的結果。
現在看來,雖然這些程序都做到了,但都沒有太好的結果。對此,劉洋說,這主要還是自己準備得不充分。這是跨國訴訟,需要一定的財力和人力,但當時律師團用于此案的財力很少,本已尋求到的贊助因各種原因未能到位,所以前往法國的只有我一個人,連一個助手也沒帶。到了法國,一切事都靠我一個人奔波非常吃力。因為除了有關拍賣的事,很多日常雜事也是我一個人忙,還要應付媒體等方面,所以很累。而且,這種累不光是身體上的,心理上也是有著巨大的疲勞感。那20多天,可以說把我的精力和體力透支完了。發自內心地說,我已盡全力,這次訴訟已經達到了預想的目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當時有法國媒體說,劉洋一個人的作用,相當于100個億的廣告宣傳。
說到訴訟的結果,劉洋感到有些無奈。他表示,當時到達法國后和法國的代理律師進行了商討,但他們準備的也不是很充分,到最后一天才確定歐洲保護中華藝術聯合會作為原告主體,本來建議把愛新覺羅家族宗親會作為并列原告,雖然不會有太大的效果,但還是可以壯大原告主體,可惜法國的律師沒有采納。
大多數法國人知道了獸首來歷,并有很多人表示支持,這是一個意外收獲;不想多談與法籍女律師任曉紅的分手,但不說又覺得窩囊
劉洋對這段經歷很是感慨,他認為如能在中國進行起訴結果可能會更好,但當時時間來不及,只能在各方條件都不成熟的情形下倉促出征,雖然沒能達成預想的結果,但引起了中國全體人民的注意,很多人都動了起來,國家有關部門也從旁觀到進行干預和發表言論,都說明此次訴訟獲得了較好效果。還有就是由文物流失國向文物流入國明確宣布流失文物不在持有人和所在國一方,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在此之前,95%的法國人還不知道這兩件獸首是中國的,也不知道圓明園在哪個國家。通過這次訴訟,大多數法國人知道了獸首的來歷,明白了中國人為什么要打這場官司,并有很多人表示支持,這是一個意外的收獲。
對于打這場官司的艱難程度,劉洋早有心理準備。他說,既然選擇打官司,單憑愛國熱情是遠遠不夠的。雖然文物追索幾年前就引起過國內外各方關注,卻一直沒有人找出跨國法律追索的有效途徑,甚至很少有人據此發表學術文章,這一點很遺憾。事實上,通過訴訟跨國追索文物,在法學領域也是一個邊緣議題。在國內,法學學科一向以部門法為界,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很少有人進行交叉學科的研究。而跨國提起文物訴訟,卻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文物保護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多個領域。一般來說,國際法學者往往只熟悉國際公約或國際組織,很少有人精通各國國內法上的訴訟技巧。國際公約固然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但真要打起官司,靠的還是各國國內法。至于民法學者,他們的研究領域也是各有側重,即便有人熟悉在國內怎么打官司,可一旦出國訴訟,不說涉及的多是其他國家的法律,連打官司的程序都與國內完全迥異。因此,盡管有人解讀了國際法上的文物保護公約,有人提到了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或訴訟時效,但到底該由誰作為原告起訴,事先如何進行財產或證據保全,原告如何舉證,判決后如何執行,這些問題始終沒有人認真研究過,或者給出一個權威合理的結論。
所以,劉洋到法國后并沒有直接進行訴訟的資格,只能依靠律師團在法國的法籍女律師任曉紅來進行具體訴訟,但是任曉紅和他不是具有利益關系的上下級關系,所以在很多問題上無法融洽溝通,這也導致了申請“禁拍令”的失敗。
對于后來和任曉紅的分手,也曾引起過媒體的關注。劉洋表示,自己不想多說什么,但不說又覺得窩囊。作為律師團的成員,任曉紅在本次追索流失文物行動中是做了努力和艱苦工作的,但是她后來發表了很多不恰當的言論,其中有些不只是對官司不利,對我國的形象也造成了不好的影響,讓我國外交部門感到很尷尬。鑒于這種情形,我們只能和她分手,因為當時的情況已經不允許再與她合作了。所以說,雖然她出了很多力,但也惹了很多麻煩。比如她曾說過,“因為沒有一個法律說可以保護150年被偷的東西……”這句話,其實是她對法律的無知造成的錯誤推論。我有3條理由可推翻她的這種說法:一是在我國民法體系里,關于未經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資產受到損害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規定。就是計算時效的一種例外情況。也就是說,凡是符合這種情況,超過150年也可追究的。二是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院長認為必要的,可以延長訴訟時效。三是國際條約的保留條款:鑒于我國重要文物的流失絕大多數發生在清朝末年,所以我國在簽訂有關公約的時候,無一例外地對于公約限制時效全部做了保留。即我們不受他們有關“50年時效”的限制,這一條規定對我無效,這條規定等于未簽。所以我們追索50年以上的流失文物,是有法律依據的。
說到這些,劉洋的口氣既氣憤又無奈。他說,其實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很多人都有誤解,都認為這些圓明園獸首已經被掠奪走150年了,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但是,根據有關國際法的規定,像《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其中第三條第三款就明確規定:“任何關于返還被盜文物的請求,應自請求者知道該文物的所在地及該文物擁有者的身份之時起,在3年期限內提出;并在任何情況下自被盜時起50年以內提出。”也就是說,我們在知道獸首的所在地及該文物擁有者的身份之時起,在3年的時間內提起訴訟都是可以的。從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出,我們的律師團隊伍很缺少相應的法律知識,并且研究得不透。我也在回國后接下來的工作中將著重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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