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在不惜用大量版面把男扮女裝、“俗”得不能再“俗”的小沈陽炒成了“著名藝人”后,又找到了新的興奮點——張愛玲遺作《小團圓》的出版。據稱,《小團圓》中文簡體版首發就達到10萬冊,這一可觀的發行數量究竟說明了什么?
可以肯定地說,晚年生活不無困窘、凄涼的張愛玲女士是享受不到她遺作發行所帶來的豐厚的版稅收入了。
有對張愛玲作品有相當研究的學者質疑《小團圓》的真偽,認為怎么隔幾年就有張愛玲的佚文或遺作出版?這不斷的“新發現”不能不讓人疑竇叢生。她的作品生前為何不出版,以版稅改善自己的生活狀況?若是不適合在某地出版,就不可以換個地方出版?這質疑可以討論,如果遺產執行人不能出示經過專家鑒定的張愛玲的手跡,讀者和專家都有權利懷疑《小團圓》的真偽!
筆者在這里不想糾纏這一問題。我想提出的是另一問題是:即使這真是一部張愛玲的遺作,是否應該出版的問題?據悉,有一批“張迷”網友表示,對《小團圓》“不買、不看、不評!”我非常贊賞這些“張迷”的態度。因為,據張愛玲的文學遺產執行人宋以朗先生自己稱:張愛玲生前有遺囑,“《小團圓》小說要銷毀”。雖然通過種種信件、資料表明,張愛玲生前對是否出版這部作品非常矛盾,在她晚年還在不斷修改它,證明心中對出版這部作品并非沒有一點“轉圜余地”。但這些信件正如宋先生所說“一份遺囑是法律文件,但一封普通信件不是”。既然,張愛玲去世前并沒有修改遺囑,作為她的文學遺產執行人(最直接的執行人應該是宋先生的父母,因他們也已去世),誰有權利可以藐視法律文件所具備的法律效應?我們生活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這是一個基本的常識。違背張的遺囑出版她要“銷毀”的遺作,不僅有違法律,而且也是不人道的行為。
從《小團圓》的內容看,張要“銷毀”它,我相信是發自內心的意愿。因為,她自己也承認這部小說帶有強烈的自傳色彩,而且主要內容是她與胡蘭成的戀情。胡的移情別戀和“絕情”是張終身的隱痛。如果我們設身處地替她想想,她如何在小說中處理這段感情,是非常“兩難”的。懺悔?她當時是“真情”投入的,是轟動一時的“傾城之戀”,她不能違背基本事實,把它寫成一部“懺悔錄”;或者,接受出版者建議,把原型“胡蘭成”寫成“雙重間諜”?這就把一個漢奸寫成了地下黨和民族英雄,恐怕也更不合適。因此,她生前無法把這部作品改出來。
如果張愛玲九泉之下有知,她不會為《小團圓》的出版高興。因為它的出版,文學上不會為她已有的成就增色,物質上更不會給她帶來任何好處。我想她恐怕會痛不欲生、淚流滿面……
媒體人是否應該深思:誰在為《小團圓》發行量的“飚升”而狂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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