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權收費問題的報道誤區
□徐登明
5月11日晚,中央電視臺《今日觀察》欄目播出了一期新聞專題節目《版權費還是保護費》,邀請兩位專家,圍繞卡拉OK版權收費及其分配問題,展開了一次傾向性十分明顯的討論。
首先,筆者非常高興的是,經過改革開放30年來的發展,版權的概念已經逐步深入社會,漸入人心。版權問題能夠引起中央電視臺的關注,以新聞專題的形式進行報道,本身就說明了問題。但是,以我的新聞和版權工作經歷,我又不得不為這期節目的不完美甚至出現法律上的錯誤和失實而感到遺憾!
這一期節目概括起來主要涉及了以下“新聞事實”:音集協目前收到的卡拉OK版權費有8000萬元,歌手沒有分到一分錢;卡拉OK收費是天合公司代收,天合公司不公布版權費的分配情況;音集協一家收費是一種行業壟斷;版權費成為行業利益,成為保護費……
我們知道,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建立起來只有不到30年的歷史,著作權實行集體管理在國外已是一種非常成熟的制度,而在國內出現只是近幾年的事情。音集協正式成立僅1年,肯定有不完善和需要改進的地方,因此需要以不帶偏見甚至成見的態度來處理發展中出現的問題。
然而,《版權費還是保護費》這一期節目不僅沒有體現出這種精神,而且存在對現行《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一知半解和新聞失實的問題。
卡拉OK使用的作品,屬于《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稱之為“錄像制品”,這類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而編劇、導演、演員、攝影只享有署名權,其所得的報酬要按照他們與制片人簽訂合同中的約定來獲取。但這類作品中的劇本、作詞作曲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也就是說,卡拉OK使用的作品,只有其制片人、歌曲詞和曲作者可以依法獲取收取的版權費的分配,演員(歌手)和攝影等相關人員依法是不參與版權費分配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音集協是對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非營利組織,獨立法人,受國務院版權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管理,代表的是著作權權利人即其會員的權利,并不是哪個管理部門的下屬機構或者參股企業,不存在部門利益的問題,更無從談起與黑社會關聯的“保護費”問題。
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音集協的資產和財務管理,受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管,并實行年度財務報告制度,接受會員監督。目前,上述兩個部門都還沒有就其費用的問題表態,音集協的會員單位也沒有就其費用的分配問題提出質疑,至少沒有看到央視邀請這幾個方面的人到場進行采訪。
至于節目中提到“中國臺灣的卡拉OK版權集體管理搞競爭”,只能說明評論者還不了解目前國際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整體狀況,即如何選擇國際上成功的集體管理模式來建立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這是對已經實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立法提出的問題,混淆了部門政策與國家立法的概念,會在社會上造成思想上的混亂。作為中央電視臺的新聞專題節目,出現這些硬傷,是值得反思的。
搞新聞的人都知道,新聞專題節目是根據事前設計好的報道主題,并按照主持人的需要組織材料或訪談者,與一般電視新聞報道相比,其主觀性非常明顯。如果新聞專題節目內容偏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出現失實,勢必會嚴重損害其在受眾中的形象。
當前,各地電視臺開辦了不少新聞專題節目,失實的問題也時有發生,這是值得廣大新聞工作者和管理者注意的。任何問題都應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來解決,政府要依法行政,老百姓要依法辦事,新聞媒體也要依法進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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