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墳掘墓”不如“封墳護墓”
王達三
小心翼翼的考古工作者、駐足觀看的游客乃至整個世界,都在熱切期待著秦俑第三次發掘能出現更大的奇跡。與此同時,發掘秦始皇陵、唐乾陵、明十三陵等皇陵的呼聲也再次泛起。筆者想在此提醒人們的是:不論以什么樣的名義,“挖墳掘墓”的做法都有悖中國“封墳護墓”的傳統價值觀,缺少基本的道德合法性。
根據歷史記載:周文王出游,見路邊枯骨而命人掩葬起冢;周武王克商,不下車即命人封比干之墓。時人以為:文武仁德能澤及枯骨死者,況生民百姓乎?所以天下民心歸周,而有周獨傳世八百年,為中國史之最。自此以后,“封墳護墓”成為儒家王道思想和仁政觀念的重要內容。
后起王朝都非常重視修葺和保護歷代先朝皇陵與往圣先賢墳墓,或置守陵戶,或禁止在其周圍采樵放牧,或定期派員巡查和祭祀。比如宋太祖趙匡胤乾德四年詔令:炎黃二帝以下至后唐清泰帝凡七十九帝,分置守陵戶五戶到二戶不等。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八年詔令:“遣官省歷代帝王陵寢,禁芻牧,置守陵戶。忠臣烈士祠,有司以時葺治。”類似記載,史不絕書,使得“封墳護墓”蔚然成為中國文化的一大源遠流長的傳統。
魏文帝曹丕曾經說:“自古及今,未有不亡之國,亦無不掘之墓。”后周太祖曾就皇陵被發盜的原因解釋說:“昔吾西征,見唐十八陵無不發掘者。此無他,惟多藏金玉故也。”有鑒于此,明智的帝王往往遺詔薄葬,但多數帝王則是窮盡奢葬能事。為了防止被盜,陵墓往往設置復雜的機關,如秦始皇陵等;或廣設疑冢,如曹操疑冢七十有二等。有保護的皇陵尚且很多被盜,遑論無保護的普通墳墓了。
因此,“封墳護墓”的傳統又體現嚴懲盜墓行為上,其措施一般分為兩類,即“發墓者誅”和“竊墓者刑”,但不同朝代小有差異。比如《唐律》規定:“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大清律例》則對三十六種發盜情形分別處罪,內容極為詳密。事實上,就連事出有因而毀壞或侮辱他人墳墓的人,也難逃道德輿論的批評。比如伍子胥對楚平王“鞭墳”(一說“鞭尸”),就被后人批評為“是不由德”。
今有人因盜墓在中國歷史上是個普遍現象,就津津樂道于中國也有“盜墓文化”或“盜墓傳統”。此說純屬愚陋,誠是“不以為恥,反以為榮”!須知,盜皇陵多為戰亂時期軍閥所為,是衰世或亂世的癥候。比如西漢末年軍閥“發掘諸陵,取其寶貨”,甚至“遂污辱呂后尸”。至于盜發普通墳墓者,則多為雞鳴狗盜之徒所為。在人類文明史上,有哪個民族和國家把軍閥或雞鳴狗盜之徒的所作所為視為優良傳統來著?
在此有必要交代下西方墳墓考古的來龍去脈。首先,在其宗教教義,人是“上帝的子女”,所以人人平等,因此墳墓考古不存在褻瀆古人的心理障礙。其次,西方人的思維習慣是把事物對象化,然后借助工具進行“科學”研究,墳墓考古的出現由此而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墳墓考古雖然興起于西歐,但其考古重點地域卻是在其殖民統治區。換而言之,西歐早期的所謂墳墓考古,實質上就是公然的文物掠奪。
不難看出,在對待古人墳墓的問題上,中西文化傳統有著重大差異。中國人不宜援引西方的傳統和做法,動輒進行墳墓考古,而是應該堅守自家的傳統,給予古人以起碼的同情和尊重,而不能動輒挖掘祖先墳墓——這是中國文化自掘墳墓的行為。以考古的名義挖掘墳墓,和文革期間紅衛兵小將以“批孔”的名義試圖挖掘孔陵,又有什么實質性的區別!
利用考古成果來探索和傳承中國文化的說法頗有問題,因為文化掘進和傳承的關鍵在于文化精神和歷史傳統的弘揚——在中國,自然包括“封墳護墓”的文化精神和歷史傳統在內。東漢明帝時,符節令宋元上書:“臣聞秦昭王與呂不韋好書,皆以書藏……臣愿發昭王、不韋冢,視未燒《詩》、《書》。”時人以為笑談,此舉或可得全本《五經》,但定失《五經》大義,于世道人心何益?相比之下,今人常以復原或改寫學術史、思想史、文化史而挖墳掘墓進行考古——一種最堂而皇之的理由,不亦過乎?
客觀地說,建國之后對歷代皇陵的保護,在整個中國歷史中都是可圈可點的。然而考古技術的進步,為中國打開更多的古人墳墓提供了可能,也激發了人們探索皇陵的欲望。但筆者以為,自今而后,不宜再有什么第四次秦俑發掘,更不宜發掘其他皇陵和古人墳墓,而是應該走向全面的“封墳護墓”,讓逝者安息,讓傳統復興,從而守住中國文化的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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