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主編制作品在我國非常盛行,一部作品有總主編、副總主編;主編、副主編等,名目繁多,誰是真正的著作權人往往難以辨明。
有研究者發現,對主編制作品中主編的地位問題,在學界尚有不同的認識。“一是主編享有完全的著作權,其在成果申報時全部將該作品作為自己的科研成果申報,在著作權的行使上,由其行使完全意義上的著作權,如起訴、應訴等;二是全盤否定主編的著作權人地位,認為它是學術腐敗的產物,不能行使著作權中的任何權利。”
正因為主編類圖書存在“權責不清”的狀況,因此,即使爆出學術抄襲丑聞,往往也會在著作人的歸屬問題上糾纏一番。
曾參與多部學術作品編寫的清華大學哲學系教授肖鷹認為,“權責不清”是目前主編類圖書面臨的一大問題:“作品獲獎了,主編、副主編可以去領獎。可作品一旦出問題了,惹官司了,又辯解自己只是編者,不是原始作者,這就是典型的只享受權利,不承擔責任。”
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榮同生曾代理過一起著作權官司,其中也涉及主編著作權問題。他撰文認為,主編不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主體,而是我國學術界特有的現象,其在著作權法中的法律地位應取決于在作品的創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
他認為,主編參與作品創作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掛名主編,本人沒有參加作品的實際創作;二是主編參加了作品的創作,是合作作者之一,且作為主編對作品的整體篇章結構及設計付出了創造性勞動;三是主編參加了作品的創作,是合作作者之一,但其作為主編在創作過程中僅起組織、聯系、銜接和一般的文字修改作用。”
在他看來,在第一種情況下,主編對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在第二種情況下,主編對自己創作的作品部分享有著作權,同時與其他合作作者一起共同享有該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在第三種情況下,主編對自己獨自創作的作品部分享有著作權,并與其他合作作者平等行使作品的整體著作權,不獨享該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
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劉白駒研究員也撰文分析過主編的著作權法律地位問題。他認為,“掛名”的主編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有些人為謀取個人名利,利用優勢地位,強行以“主編”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第二種,合作作者出于擴大作品影響等原因,自愿請他人例如領導和所謂“權威”、“名人”以“主編”身份署名。“但無論如何,雙方的行為都屬于弄虛作假,是違反學術道德的。”
對于主編類圖書引發的各種問題和糾紛,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顧海兵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直截了當地表示:“我認為這樣的官司好得很,越多越好。”
他說,雖然目前糾紛很多,但糾紛越多證明大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越強。“市場經濟說到底是法治經濟,這些問題的出現和解決可以推動諸如《著作權法》的細化和我國的法制建設。”
他認為,要解決主編類圖書的亂象,不能只停留在學風建設層面上,還應該依靠法律的進一步明晰,讓知識產權意識深入人心。
“以后打官司應該成為常態,另外還應該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罰力度,要罰得抄襲者和造假者膽戰心驚,可惜我們現在還沒有做到這一點。”顧海兵教授說。
本報記者 葉鐵橋 實習生 袁夢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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