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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則出臺能否根除假唱?觀眾:我們如何取證維權?
        2009年09月09日 09:35 來源:青年報 發表評論  【字體:↑大 ↓小

          球場上有假摔,舞臺上有假唱,這些觀眾們深惡痛絕的行為屢禁不絕。日前,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規定,細則明確表示,文化部將定期抽查假唱、假演奏行為,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細則出臺能否根除假唱?業內人士認為還是存在諸多執行方面的漏洞,而當務之急就是一要監督到位,二要處罰到家。

          【疑問一】

          主辦方監督演出方,利益共同還是互相制約?

          細則的出臺果真能起到監督作用嗎?對此,記者采訪了上海演出界的一些資深人士。對于該細則實際的執行效果,很多人表示了擔憂。

          首先,細則中規定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作出記錄備查”的確能起到“強制作用”。但這種備案靠主辦單位自覺,誰來保證這個記錄的真實性?演出圈專業人士宋小姐分析說,一般情況下,演出主辦單位和演出方互相有約束關系。演出團體現場假唱,主辦單位就要冒被文化部罰款甚至吊銷執照的風險。被觀眾舉報現場演員有假唱行為,也會影響口碑,甚至接下來場次的票房。主辦方支付同樣的演出費,不會愿意冒這個險為此。主辦單位一般都會想盡辦法監督自己邀請的演出團隊使用真唱,以確保自我安全和良好口碑.

          但在真正的執行過程中也的確存在漏洞,如果沒有觀眾投訴,也沒有相關部門的抽查,主辦單位發現演出團體假唱,在不影響自己利益的情況下,也有可能選擇息事寧人。一般情況下,主辦單位不會為了拿違約金而讓原本相安無事、一切太平的演出蒙上陰影。另外一個漏洞是,如果主辦方和演出方是同一個公司,利益捆綁,那么這個“記錄備查”似乎更是多此一舉。

          如此一來,文化部的定期抽查就顯得尤為重要。就目前而言,這個“定期”的概念還有些模糊,是一年一次、一個月一次還是一周一次?抽查力度將成為杜絕假唱、假彈奏的關鍵所在。其次,細則所指的“技術手段監管”沒有明確技術手段究竟指什么。專業人士告訴記者,即使把全場演出都錄下來,也很難辨別歌手是否真唱,除非有很大的破綻,比如麥克風不慎滑落、口型嚴重出錯等。有些“完美”的配合很難去界定是否真唱,似乎只能依靠專人到現場音控臺去監督才能得到答案。“技術手段”究竟如何解決這一難題也是相關部門今后需要解決的問題。

          記者采訪獲悉,上海的演出公司目前還沒有接到文化部的相關細則文件。不過,已經有人先走一步。資深人士朱先生以目前熱演某劇為例給記者做了說明。他透露,他們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必須真唱,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疑問二】

          3000元罰款缺少威懾力,寫進合同有賠償依據?

          文化部公布細則中規定,發現假唱將處以最高3000元的罰款。對此,網友們紛紛提出質疑,對于一場演出、或是一位歌手來說,3000元簡直就是九牛一毛。

          業內人士對此又是怎么看的呢?東方華銀的鄭律師認為,這樣一刀切的罰款方式的確有些不太合理,如果一位歌手的演出費一共就3000元,那么對他來說這個罰款額度就是百分之百。反之,演出費如果是3萬、30萬甚至300萬,那么3000元的罰款的確不值得一提。鄭律師建議,罰款標準可以設一個百分比,這樣相對公平一點。

          在采訪中,記者發現,演出商們在擔憂細則執行難度的同時還是肯定了細則的實際作用:“細則出臺最大的好處就是主辦單位將有法可依,可以將制止‘假唱’寫進合同,一旦有違規行為的出現,主辦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這筆賠償將是無法估量的。”演出費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甚至上百萬,那么違約金的支付就不是3000元那么簡單了。

          【新聞背景】

          禁止假唱說了多年至今沒開出過罰單

          ●演出舉辦單位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督,應當作出記錄備查。

          ●沒有現場記錄的,被證實假唱者,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處以最高3000元的罰款。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關于禁止假唱、假演奏的條款早在2005年就已提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但是由于取證困難,至今尚未實施一例處罰案例。

          演出圈資深人士分析說,其實假唱主要存在于電視臺的電視文藝直播、錄播節目,各級政府或政府部門等舉辦的慶典演出活動以及在體育場館舉辦的大型組臺演出。真正的商業性演出不會全部用假唱蒙混過關,但偶爾的一兩首歌曲假唱還是有可能存在的。

          這次的《實施細則》就強化了對假唱、假演奏行為的制約。首先是進一步明確了演出舉辦單位責任,規定演出舉辦單位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督,應當作出記錄備查。沒有現場記錄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其次是增加了文化行政部門可以采用技術手段加強監管的規定。記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曲目的名稱和演唱、演奏過程的基本情況。沒有現場記錄的,被證實假唱者,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處以最高3000元的罰款。

          【遺留問題】

          觀眾取證難題依然無解

          制止假唱,假演奏,歸根結底維護的是觀眾的利益。那么細則的出臺,對于普通觀眾,是否意味著得到了應有的保障?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萬商天勤的欒律師。

          欒律師表示,法律文件的不斷完善本身是好事,但操作起來依然有難度。就觀眾而言,監督起來更是難上加難。當初歌手胡靜來滬做新專輯簽唱會,載歌載舞過程中耳麥不慎掉落,CD依然播放著她的原聲,諸如此類的事件,觀眾很容易就能一眼識破。遇到此類情況,觀眾大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但很多隱蔽的表演,觀眾的確很難辨別,如果觀眾舉報歌手假唱,歌手不承認,還是會涉及一個取證的問題。

          法律界人士表示,觀眾如有證據,可以向相關部門提交,但如果無法取得有利證據,那么觀眾還是有義務將這個問題交由行政部門去監督、發現和管理。如果有一兩個案例被處理,起到一個威懾作用,也許就會取得實質性成效。“行業習慣很難改變,一旦發現假唱,市場應該有抵制行為,不看假唱歌手的演出,在網絡上或者相關渠道加以公布,這也能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記者 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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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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