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斯基被捕是遲到的正義嗎
蘇黎世電影節主辦方27日宣布,奧斯卡獲獎導演羅曼·波蘭斯基原定將在該電影節上領取終身成就獎,但在入境瑞士時,當地警方根據美國在31年前發布的通緝令將其拘捕。令波蘭斯基被捕的通緝令,由美國在1978年發布,針對的是1977年的猥褻13歲女童案。(《東方早報》9月28日)
今年已76歲的波蘭斯基,終于沒有躲過這一天,按中國人的說法真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1978年,洛杉磯地方檢察官辦公室對好萊塢導演波蘭斯基提出刑事起訴,指控波蘭斯基在演員杰克·尼科爾森家中誘奸13歲少女薩曼莎·蓋里。盡管波蘭斯基當時對這一指控供認不諱,但當他得知自己無法因此逃避牢獄之災后就離開美國,他一逃就是30多年。這次波蘭斯基被捕,如果被引渡回美國,很可能難逃終身監禁。
但面對這一“遲到的正義”,沒人能如釋重負。案情的事實并不復雜,波蘭斯基從來不否認與薩曼莎·蓋里的性行為,但波蘭斯基也多次為自己辯解,稱與薩曼莎·蓋里發生性行為實屬“兩相情愿”:“那時她的身體已發育成熟,看上去有20多歲,且在性觀念上極其開放。”而且薩曼莎·蓋里后來也承認,當時是在母親指使下為了成為電影明星而主動勾引波蘭斯基的。
在女導演瑪蓮娜·澤諾維奇的紀錄片中,還披露了更多真相。通過調查,澤諾維奇發現,案發當年雙方律師以及公訴人都已達成庭外和解,覺得“緩刑已是足夠的懲罰”。而法官勞倫斯·里特邦德卻因受到媒體輿論影響,認為“絕不能在外界面前表現出對名人犯罪的絲毫軟弱”,而堅決把波蘭斯基投進監獄。結論就是,波蘭斯基確實受到了不公正對待。
這讓我們看到了美國司法獨立的另一面。其實,在本案中,與其說是法官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與正義,倒不如說是在媒體輿論影響下,“政治正確”、“法律正確”超越了實質正義。我們可以看到,在美國這樣的國家,明星和公眾人物并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能為所欲為、贏家通吃,反而有時候會成為“政治正確”、“法律正確”的犧牲品。當然,這一切都不能成為波蘭斯基脫罪的理由,在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中,與未成年幼女發生性行為都屬重罪。
波蘭斯基的命運其實是一種“悲劇性注定”:作為猶太人,“二戰”爆發后,時年才6歲的波蘭斯基就隨父母被趕進了隔離區,最后父親找到一個死角,用鉗子剪斷鐵絲網把他偷偷塞了出來,隨后父母被送進了集中營,而他的母親則慘死在集中營的毒氣房內;1969年,波蘭斯基懷有8個月身孕的妻子被害,方式是開膛剖腹,挖出的嬰兒被放在地板上……毫無疑問,這一切構成了波蘭斯基性格中的陰影。
誰也不知道,32年前的那個夜晚,波蘭斯基到底扮演的是一個受傷的藝術家,還是一個為獸欲所控制的花花公子。但無論如何,當年的受害者早已原諒了波蘭斯基,并支持“他有權作為一個自由人重新回美國來”。不管波蘭斯基最終會為年輕時的“一夜風流”付出何種代價,至少,他的良心終于可以不再流亡了。
陳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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