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12月1日起執(zhí)行的《湖北省藥品管理條例》指出,“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公眾推薦藥品,使公眾的合法權益受損,依法承擔連帶責任。”(11月15日《成都晚報》)。
日前,相聲演員侯耀華代言10條違法藥品食品廣告的新聞很熱鬧;“侯藥嘩”剛走,中商聯(lián)又點名批評趙忠祥代言違法廣告。此前,成龍、笑林、趙本山、葛優(yōu)、王寶強等明星都曾深陷虛假甚至違法代言的泥沼中。
明星熱衷于代言廣告,當然是沖著銀子去的,且一直在鉆法律法規(guī)不夠健全和處罰措施不夠嚴厲的空子。目前對明星代言有一定闡述的相關法律有《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只約束虛假廣告,規(guī)定違法廣告的民事主體只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將明星忽略了;《食品安全法》只對明星代言食品有規(guī)定,而尚未制定專門的《藥品安全法》來界定明星的代言行為。
因此,一些明星總是習慣性地認為,違法代言的蓋子被揭開后,推推太極就可以了,大不了道聲歉,桌子底下退還代言款!但明星們別忘了,由于社會給予你們追捧和效益,便決定了明星不但是公眾名人,也是社會責任人。在相關法律健全的國家,均有明確界定,名人代言產品屬于“明示擔保”與“作證廣告”,若只圖逐利、疏于甄別,就需按虛假廣告處理。
而今湖北首吃螃蟹,制定向明星虛假代言“說不”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謂恰逢其時。竊以為,此舉應成為全國專門立法的一個法律意識觸點,盡快制定相關法律,全面堵住明星違法代言藥品廣告的“法律真空”。(周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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