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于美國著名網絡企業谷歌公司的數字圖書館計劃有侵犯中國作家權益之嫌的事件成為文學界、法律界的熱點。近日,這一事件有了新的進展:關于中國作家的文學作品已經從該項計劃中最初一項囊括了美國圖書館中來自不同國家文字作品的協議中脫離,這也就意味著,從此,中國作家將獨立走上維護自身權益的道路。
記者從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文著協)了解到,谷歌自2004年開始對美國圖書館中的圖書進行大規模的數字化,向美國公眾提供服務。2008年,美國作家協會與美國出版商協會就谷歌未經授權即對圖書進行數字化一事達成和解協議。根據美國版權法,收錄在數字圖書館計劃中的中國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也會包含在和解協議范圍內。了解到這一情況后,文著協已按照國際復制權組織的要求,向有關單位轉發了關于在谷歌數字圖書館侵權事件中維護中國文字著作權人權益的通知,請廣大文字作品權利人登錄谷歌網,查看作品是否被收入谷歌數字圖書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做準備。
文著協常務秘書長張洪波介紹說,近日,隨著谷歌和美國作家協會、美國出版商協會、相關出版社等一起向美國法院提交了修訂后的和解協議,中國作家和這項計劃的關系已經發生變化。他說,相比此前協議,這份新的和解協議當中對于作家賠償費用的標準等問題并沒有太大變化,但對中國作家來說,新協議有一項至關重要的變化是,美國作家協會縮小了訴訟最初所涉及作品的范圍,新的協議中將只包括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出版的圖書。這也就是說,中國作家今后將獨立于這份新的協議之外,由此,文著協也將于本月20日前后重新和谷歌方面進行談判。
張洪波說,就修改前的和解協議,文著協曾經進行過深入研究,并廣泛征求過業內專家的意見,認為這項根據美國司法制度制定的協議并不完全適用于中國,所以從一開始,文著協從保護中國文字作者權益的角度出發,表示不承認和不接受這個協議。比如說,在這項協議中,谷歌方面始終強調的是未來的數字圖書館僅僅通過對作品的掃描,來提供作品的摘要而不是全文,但是,對于著作權人來說,無論結果如何呈現,這種掃描行為本身就構成了侵權。因為在全球各地,在對于著作權的規定中,都包括了復制權這項內容,這種未經許可的掃描行為,就構成了對該權益的侵犯。
張洪波認為,新和解協議對文著協和谷歌的談判是有借鑒和參考作用的,尤其是其中確認了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規定,這能使將來的談判少走很多彎路。而且,今后在和谷歌方面的談判中,這一協議中的“每本書至少賠償60美元”的賠償標準也將重新協商,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中國文字作品作者的權益。他說,這一事件被媒體廣泛報道后,至今每天都有大量的作者向文著協咨詢,或者加入文著協,并向文著協授權代理自己的作品。數字圖書館是利用網絡這樣的新興技術,廣泛傳播人類歷史上和現當代優秀文明成果的手段,對于各國文化交流有重要作用。但是,數字圖書館的建立,也應該建立在尊重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如果連合法授權這樣基本的文明準則都做不到,就根本談不上傳播優秀文化。建立數字圖書館,這一行為本身的益處很多,文著協和廣大文字作品著作權人都對此表示歡迎,但是希望這種行為能在尊重中國作家著作權的基礎上進行。文著協希望并且始終致力于中國廣大著作權人的作品能通過合法的數字圖書館這一途徑,向全世界傳播。
針對這一事件給中國的文學作品權利人所帶來的影響,記者采訪了著名劇作家、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會長王興東。他說,這一事件其實是給廣大作家提了個醒,按照最初的協議,如果不論作品的具體情況,都按照60美元的統一標準賠償,這對于很多作家是不公平的,因為作品的質量、作家的知名度都不一樣,有的作家甚至一生就寫了一本書,作品被收錄進數字圖書館后被關注的次數也會差別很大。另外,在這一事件中,我們的作家還應當注意的是,數字圖書館是帶有“跑馬圈地”特點的,在美國等國家,他們的著作權意識往往比我們更強,像谷歌這樣比較知名、實力比較強的企業,他們一旦建立起網絡上的數字圖書館并獲得授權,是否就意味著,今后我們自己的數字圖書館里面就不能再使用這些作品了?另外,網絡的涵蓋面其實是相當廣的,當前作品被使用的終端的形式非常多,手機是否也包括在其中?這些問題提醒我們的作家,既要搞好創作,還要搞好經營,要珍視、妥善利用自己的權益,同時,作家們也希望我們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繼續努力,在這一事件當中和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職能,保護好中國創作者的正當權益。
本報將繼續關注這一事件的進展情況,敬請關注。
作者:邱振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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