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009年1月1日,劉信達在博客上發表了一篇名為《張藝謀女兒慘遭洋老公拋棄!》的博文。1月5日,張藝謀委托律師向劉信達發出律師函,限他在1月31日前在媒體上向張藝謀及其女兒道歉,并賠償20萬元人民幣。還沒等到1月31日,張藝謀已經將劉信達告上法庭。2009年1月13日上海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張藝謀和劉信達均未出庭,由雙方代理律師出庭應訴。庭審時間非常短暫,張藝謀的律師提出了20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要求,由于證據不足,被當庭駁回。
2008年11月,宋祖德先后在博客中發表文章《中國首富黃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和《金巧巧曾為吳啟華之父墮過兩次胎》。隨后,金巧巧將其告上法庭,后追加劉信達為被告。2009年12月17日,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令宋祖德、劉信達兄弟二人分別在新浪、搜狐、網易三大網站博客頻道首頁連續7天向金巧巧賠禮道歉,并分別賠償金巧巧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總計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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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繼金巧巧狀告宋祖德、劉信達名譽侵權案在北京一審勝訴后,謝晉遺孀徐大雯狀告宋祖德、劉信達侵犯謝晉名譽權案(下稱“謝晉案”)于2009年12 月25日在上海一審勝訴。然而宋祖德庭后表示不道歉不賠錢,甚至還要金巧巧向他道歉7天,徐大雯賠他100萬元;并且繼續攻擊他人,激怒了謝晉案的另一關鍵人物——被稱與謝晉在海外有私生子的劉曉慶。
1月7日,劉曉慶稱已經正式委托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劉憲權教授和律師富敏榮,以誹謗罪起訴宋祖德、劉信達,請求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1月10日,本報記者專訪富敏榮了解到,劉曉慶方面所有材料準備就緒,不日將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自訴。劉曉慶將親自遞交自訴狀和證據。
日前,就徐大雯、劉曉慶分別狀告宋祖德、劉信達名譽侵權案和刑事誹謗案,本報記者專訪了這兩起案件的代理人、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富敏榮律師。
記者:您是何時接到徐大雯委托的?為此案準備了多久?
富敏榮:宋祖德博文發出不久后,徐大雯就決定起訴他。我在2008年11月13日與她正式簽訂了委托書并著手開始調查取證;去年2月23日正式起訴,8月12日開庭審理,12月25日一審宣判,共一年多時間。
記者:此前許多名人告過宋祖德,但除金巧巧外,都以敗訴告終,您覺得謝晉案能夠勝訴,依據什么?
富敏榮:首先,上海市文聯、上海電影集團、上海市電影家協會迅速發表聲明,斥責對謝晉導演的誣蔑;上海文藝界的集體維權行動還獲得國家廣電總局、中國電影家協會、中國電影制片人協會、中國電影導演協會、中國電影表演學會以及廣東省影視制作行業協會的聲援。他們成為徐大雯勇敢站出來維權的堅強后盾。
其次,對這樁案子,我們下了大力氣。凡是宋祖德博客中的涉案文章,均有公證處的公證。我們的團隊中有人專門監測宋祖德、劉信達二人的博客,一旦有新證據,馬上就會用公證的形式固定下來,這也避免了他們修改、刪除博客內容。
此外,以往名譽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本應在被告。比如宋祖德兄弟說謝晉“嫖娼死”、與劉曉慶在海外有私生子,應當由宋祖德兄弟拿出這樣說的事實證據來。然而我們采取了主動舉證的做法,分赴北京、哈爾濱、成都、南京、上虞等地調查取證,拜訪了曾采訪過宋祖德的7家媒體的記者,甚至遠赴內蒙古海拉爾取得劉曉慶的證人證言。最終在法庭上,我們拿出了50份證據;而被告方一份證據也沒拿出來,還當庭撤回了曾舉證的廣州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記者:宋祖德在上訴狀中表示,你們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博文就是他發的。
富敏榮:本案的關鍵在于宋祖德兄弟有沒有捏造和散布“嫖娼死”“私生子”的謠言。我們把證據分為4個層次指控他。除了對博客的公證之外,全國共有7家媒體采訪過宋祖德,他親口向媒體證實了他博客中的內容;這些采訪有錄音,僅成都商報就有四段錄音。我們還有人證——曾經采訪過宋祖德的齊魯電視臺記者一審時出庭作證。宋祖德在接受齊魯電視臺采訪時說:“我們有確鑿的證據我才敢寫的,包括他和劉曉慶的私生子,我們也都有材料有圖片。”該臺提供了宋祖德講這番話的錄音。
另外,新浪網已經證明了宋祖德博客不存在被黑的情況,宋祖德方也未能提交博客被黑的證據。
記者:在具體的操作上,謝晉案與以往的名譽侵權案件有什么不同?
富敏榮:這樁案子與以往名譽侵權案件不同在于兩點。首先,傳統案件里原告一般會將發表媒體包括網站一同作為被告起訴,但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宋、劉本是始作俑者,案發后,他們躲起來不出庭,最后變成了受害人和媒體在法庭上的對抗。因此這次的官司我們不告媒體,只盯著宋、劉打。
其次,這類侵權案件中原告一般都要求不公開審理,就是怕宋祖德在法庭上亂扯,引起媒體亂炒。這次我們要求庭審過程全部公開,效果很好。比如宋祖德代理人的“黑客說 ”剛出口就引得哄堂大笑。他們原先說有錄音、照片,到法庭上都否認了。實踐證明,這種操作方法對名譽侵權案是有幫助的,因為媒體的全程報道本身就是一個澄清事實的過程,揭露謠言的過程。
記者:據了解,劉曉慶起初并不想起訴宋祖德,為何又決定起訴他?
富敏榮:劉曉慶本覺得只要官司勝訴,宋、劉二人道歉,就可以不理睬他們;但正如劉曉慶在《我為什么要提起刑事誹謗訴訟》一文中所說,在一審判決后,被告絲毫不知悔改,竟公然表態不道歉、不賠償,還對金巧巧、徐大雯、劉曉慶進行挑釁。劉曉慶認為不對宋祖德、劉信達實施刑事制裁不足以對其進行懲戒,這才決定起訴。
記者:劉曉慶為何可以對宋祖德和劉信達提起刑事訴訟,這與徐大雯提起的民事訴訟有何區別?
富敏榮:首先,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不出庭。一審時宋祖德、劉信達兩人就未到場。而一審時,每當我們當庭播放采訪錄音,或出示酒店提供的劉信達不在場的證據,被告的代理人就說“我不知道”“我不清楚”。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必須出庭,否則法庭是可以下令拘捕到庭的。
其次,威懾力不同。民事案件中法庭只能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精神損失,而且數額不會太高。相反,刑事案件一旦定罪,被告人當庭的認罪態度以及是否獲得受害人的諒解,就成為判緩刑還是判實刑的關鍵了。
至于為何可對宋、劉二人提起刑事訴訟,則可察看相關法律條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明確指出:“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更是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宋祖德、劉信達利用博客和接受記者采訪的方式,公然捏造事實誹謗劉曉慶,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已經涉嫌構成誹謗罪。
記者:宋祖德在上訴狀中稱涉案媒體對謠言的傳播負有重要責任,而一審判決卻將侵權全部歸責于他本人,對此不服,您怎么認為?
富敏榮:開始,他在博客中特別聲明說他所說的都是真實的,敢負一切法律責任,轉載無需負連帶責任;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博客所說都是真的,并有錄音證據、照片材料和海外公證,開庭時提交法院,百分之一萬打贏官司;開庭時,一審“賴黑客”,二審上訴時又“賴記者”。我認為在這一事件中所有媒體的報道都是客觀地引用他的言論,是在采訪徐大雯的同時,向他做求證,不存在報道失實和作偽證的問題。這也就是我們堅持不告媒體的原因之一。
記者:宋祖德曾在博文中說您是“黑心律師”。您會不會起訴他?
富敏榮:對此,我保留訴訟的權利。我是上海市文聯的法律顧問,要為謝晉維護名譽。從個人情感上來說,也絕不允許宋祖德如此玷污一代電影大師。至于收取律師費5萬元,完全符合上海市物價局和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律師收費標準。正因為如此,一審法院開庭審核后,判決全部支出由宋祖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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