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回應
娛樂圈“名人”宋祖德兄弟因為侵犯著名導演謝晉名譽權日前被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判罰20多萬元,并被責令公開賠禮道歉。法院判詞給他們行為的定性是:已經構成侵犯名譽權,并且“主觀過錯十分嚴重,所采取的侵權手段十分惡劣”。
從一審判決書顯示的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情況看,宋祖德兄弟侵犯謝晉導演名譽權的性質不是一般的侮辱,而是誹謗。在我國的法律意義上,侮辱與誹謗行為雖然都對當事人的人格、名譽權利構成損害,但具體行為內容卻截然不同。侮辱,是散布可能已經客觀存在但涉及他人隱私而不宜宣揚的某些事實;誹謗,則是無中生有、純粹造假、惡意中傷的行為。馬克思就曾經說過,你宣揚一個人是盜賊,如果他以前確犯過盜竊,就是侮辱,因為那是過去的事,現在人家已經改好;如果人家從來未曾偷盜,那就是誹謗。相比之下,誹謗比普通侮辱的危害要大很多。
我國現行法律對侵犯公民人格、名譽權利的行為有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區分。兩者的差別主要就是在主觀過錯的類型、情節的輕重和被證明的程度方面。惡意民事侵權如果達到“情節嚴重”,而且有證據證明排除了“合理懷疑”,就應當以犯罪治之。
以此對照,宋祖德兄弟倆的行為已經完全夠得上刑法第246條“誹謗罪”的格了。
構成誹謗犯罪的“情節嚴重”,并非是指一定要產生某種“有形”的損害后果(比如被害人自殺身亡或者出現精神疾病等),關鍵是看此行為對他人名譽、人格所造成的影響程度究竟如何。當捏造、散布的“事實”令人半信半疑或者信以為真,當這種“事實”的擴散面已經相當廣泛、人們對當事者的“良好形象”動搖甚至鄙視,這樣的行為自然嚴重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利,就應當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從法理上講,“手段十分惡劣”是“情節十分嚴重”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這樣的誹謗就不僅僅是簡單的民事侵權問題,已經屬于構成刑事犯罪的范疇;至于刑事控告采用怎樣的方式,那只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
“名人”自有名人效應,“名人”的言行當然有著不同于普通百姓的影響力。唯其如此,慎言慎行就成了“名人”的生活守則。不過,“名人”之“名”或許更多地來自于他們的天賦、技能和“包裝”技術,本身并不必然包含人格、倫理、道德價值的預設和評判。事實上,絕大多數“名人”給社會帶來的不僅僅是物質水準的提升,他們(尤其是作為“公眾人物”的名人、能人)常常成為人們人格精神的重要依托和希望。當某些在政治判斷上,在相關技能、水平上堪稱“名人”者,利用其“名”做出有背公德、危害公眾利益的事情,甚至是從事違法犯罪的勾當時,他們對人們道德情感、社會信賴甚至政治信仰所構成的傷害要遠遠大于普通人。
(作者系著名刑法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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