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官稱以侵權為前提發展數圖之路不好走
我國數字圖書館大都曾陷版權危機
當把未經授權的作品“擺”進數字圖書館的那一刻,就注定了這場數字圖書館與版權人的爭端開始了。
北京市海淀區,全國絕大部分數字圖書館的運營商都集中在這里。作為審理過諸多此類案件的法官,2月3日,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楊德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從2002年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起訴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到500多名博士、碩士狀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我國眾多數字圖書館都曾陷入過版權危機。”
這些數字圖書館在為公眾接觸圖書提供方便的同時,由于牽涉圖書著作權問題,其自身也面臨著發展瓶頸。法官認為:“以侵權為前提發展數字圖書館之路并不好走。”
談判成本高≠能侵權
面對信息時代越來越多的讀者需求,經營者成立數據庫,有償提供論文,標出價格有人愿意買,經營者獲得利潤。
一旦需求大,相應的商業運作多了,難免產生法律糾紛。實踐中,授權途徑不暢,授權模式滯后,合理的授權價格難以達成共識成為產生糾紛的原因。
一些企業想獲得授權,但是對于授權價格,作者和經營者達不成一致。由于市場本身還不成熟,作者對作品值多少錢不清楚,就會開價高一些,經營者本來面臨較大風險,會盡量減少投入,雙方差距過大,就會談不攏。
目前,傳統授權模式是一對一、見面談,這種模式談判成本比較高,有些作者聯系起來很困難。“但是法院的態度是,不能因為這個理由否定了對著作權中作者權利的保護,不能因為這個理由就擅自使用別人的作品。”楊德嘉加重語氣說,“不能因為見不到對方,就可以隨便用,這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總的原則是,對別人作品進行商業性的使用,一定要經過作者的許可,并且支付相應的報酬。”
你不獲利≠我沒損失
2002年,陳興良教授針對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提起了第一起維權訴訟,起訴被告未經其授權使用其3部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提出40萬元的賠償金額。
面對訴訟,被告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是以數字圖書館的公益性來作抗辯,這也曾引起不少社會公眾的認可和同情。
盡管陳興良最終并沒有獲得40萬元的賠償,但官司勝訴了,法院認定了被告的侵權,判決了相應的賠償金。
但人們對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的經營模式是否構成侵權一直存在爭議。
對于很多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數字圖書館,楊德嘉認為,不一定是免費的網站就不是商業性使用。圖書館形式上是免費,但其完全可以通過廣告等其他方式獲得經營利潤。
“免費網站就不構成侵權,這是一種誤解。雖然你自己沒有獲利,但給別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就是侵權。”楊德嘉說,法院在判決時的立足點,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同時考慮經營者的發展。
協會介入=糾紛減少
據了解,法院在對數字圖書館侵權案件的調查中,發現了兩種情況:
一是,有些經營者明知就是侵權,仍不管不顧違法獲得利益;二是,有些經營者自身發展需求很大,如果要一一獲得授權,困難比較多,這種情況下,經權衡,便先解決對內容的需求問題。
“對后面情況,如果有行業協會介入,這一類糾紛就會明顯減少。”楊德嘉認為,如果有明確的授權標準、授權渠道,就可以獲得授權,就能解決授權瓶頸問題。
面臨這種困難,法院鼓勵經營者去開創一些新的經營模式,比如像音樂著作權協會、文字著作權協會那樣,有集體的管理組織,行業與行業間達成協議,避免單個間談判浪費成本,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侵權的發生。
“行業協會介入比企業單打獨斗要強得多。但協會的缺點是,面對糾紛的范圍還是太窄,基本上是就事論事,沒有解決整個行業與行業間普遍適用的整體方案。”楊德嘉說。
據悉,目前已有行業協會正在考慮相關問題,將會形成批量授權的模式,從而大量減少此類糾紛發生。
記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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