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臺州仙居縣人民法院在杭州開庭審理臺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作家劉長春涉嫌受賄140多萬元案。庭審中,劉長春徹底推翻了以前在偵查階段的所有有罪供述,包括自己親筆書寫的犯罪交代和悔過書。
由于劉長春身患高血壓等疾病在杭州住院治療,為了方便被告人,仙居縣人民法院借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法庭審理此案。
據了解,今年59歲的劉長春系中國作家協會會員、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發表文學作品150余萬字,著有散文集《旅途》《山水境界》《天臺山筆記》《墨海筆記》《大地筆記》等8種,詩選注《天臺山歷代詩選》(合著),出版《劉長春書法集》等,并獲首屆冰心散文獎、第二屆魯迅文學獎提名、第三屆”人民文學獎”提名、第三屆”華語文學傳媒大獎”提名等。2004年6月,他的一篇散文作品《白鶴翔集的記憶》,曾成為浙江省高考自主命題語文閱讀范文。
擔任此案第一公訴人的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項鳳華宣讀起訴書,指控劉長春從1997年至2007年期間,利用擔任臺州市國土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房產公司在工程驗收通過、土地證發放、辦理農轉用報批、建設用地審批、緩繳土地出讓金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5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賄賂人民幣128萬余元和美元15000元。
在檢察機關指控劉長春收受的財物中,除了現金和字畫外,主要是他用親友的名義以明顯低于市場價從房地產公司購買的房產或者直接收受房地產商以超低價為他購買的房產。
2002年5月份,劉長春以自己父親的名義低價購得某房地產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含車庫),公司負責人替他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計37萬余元(包括各項配套費2.9萬余元)。經價格鑒定,該套商品房當時市場價格為56.8萬余元,加上各項配套費共計59.8萬余元。2002年6月,劉長春以兒子名義以每平方米低于市場價525.5元的價格向某公司購買商品房一套,共計差價6.4萬余元。2006年上半年,劉長春由妹夫張某出面,以張某兒子名義以94.4萬余元的價格向某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含汽車位)。經價格鑒定,該套商品房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為111.6萬元,差價為17.1萬余元。
上述事實除涉嫌收受現金20萬元人民幣是檢察機關事先掌握的以外,其他的事實都是劉長春到案后主動向檢察機關交代的。但5日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劉長春卻全盤否認。
法院將擇日宣判。
(記者 裘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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