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抗抗委員提交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的提案:《加強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設》
張抗抗委員:完善"廣播權"法 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將于明日下午3時在人民大會堂開幕。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作家協會副主席、國務院參事張抗抗日前向記者透露,在本屆會議上,她將聯合王興東委員再度提議增加“最佳劇本改編獎”。此外,張抗抗委員還將獨自提交兩份提案,分別是《關于加強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提案》、《關于加強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設的提案》,本網將逐一刊登。
提案人:全國政協委員 張抗抗
關于加強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設的提案
一、關于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法定許可”情況下的(訴訟)權利主體資格的建議
根據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訴訟、仲裁等活動。根據該條例第47條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報刊、教科書等“法定許可”情況下使用已發表作品稿酬收轉的法定機構。即報刊社在轉載其他已經刊登的作品,教科書在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必須將找不到作者的稿酬交給相應集體管理組織向作者轉付。法定許可稿酬收轉,對于保護作者合法權益,化解報刊社、出版社的法律風險,促進優秀作品的傳播,具有重要意義。這是我國著作權立法的一大進步。但由于法律沒有規定不付酬時的罰則,所以很多報刊社、出版社經常不向作者付酬,也不主動向集體管理組織付酬。集體管理組織對于不付酬的報刊社和出版社沒有采取進一步行動的法律依據,如提起訴訟。作者的“法定許可”獲酬權缺乏法律制度的最終救濟保障,導致作者合法權益的實現大打折扣。實踐證明,《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關于“法定許可”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
為此,建議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47條增加一款,即明確賦予集體管理組織擁有“法定許可”獲酬權法律地位的同時,對集體管理組織訴訟主體資格做更明確的規定,適當擴大訴權。規定集體管理組織在收取“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費時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建議對原有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如下表述更為精準周密: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使用者拒不支付前款規定的“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費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行政處罰等。”
二、關于完善“廣播權”法律規定的建議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2條第二款的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這一“法定許可”規定,極大地方便了廣播電臺、電視臺,促進了我國廣電事業的發展,同時也賦予了廣大著作權人有權向廣播電臺、電視臺主張其作品“廣播權”的使用報酬。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廣電法定許可付酬辦法的制定部門。著作權法規定了五項法定許可制度,并將其納入集體管理的范疇,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保證了著作權人合法利益的充分實現,但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卻將廣電播放他人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排除在集體管理之外,實際上,將權利人的權利處于落空狀態。
由于我國著作權法律法規的上述規定欠缺,根本無人從廣電組織拿到廣播權的使用報酬。實際上,這是為著作權人許下了一張無法實現的“空頭支票”,已經造成社會不公平。事實證明,這種制度欠缺,嚴重影響了廣大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影響了我國廣電組織的公眾形象。這是嚴重違背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的,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目標相背離的。
建議明確《著作權法》中關于廣電法定許可付酬辦法制定部門的規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明確廣電法定許可付酬辦法的具體制定機關、對廣電法定許可進行集體管理的規定,將著作權人的權利落到實處。
建議對原有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如下表述更為完整周全: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付酬辦法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權利人支付使用費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三、關于建立“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的建議
延伸集體管理,即集體管理組織在向使用者授權許可使用時,不僅有權許可會員的權利,還可以許可非會員的、但法律規定適于集體管理的權利。非會員可以事后不同意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從而禁止使用者進行相關的利用。北歐國家的實踐證明,延伸性集體管理能有效維護更廣泛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促進產業的發展。
由于復制權、匯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涉及的作者和使用者眾多,需要即時使用而獲得授權的時間較長,事前取得單一授權也很難實現的,比較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
就復制權而言,現狀是高校圖書館和社會復印店的復制均未經授權。復制尤其是數字化復制(如按需印刷)在幾秒鐘內就可完成,而事先獲得授權顯然不現實。因此,將復制權納入延伸性集體管理系統,由集體管理組織監督其使用并收取費用,可以有效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與法律本身的雙重實現,并規避市場需求帶來的法律風險。
就匯編權而言,出版匯編作品時想獲得所有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是極其困難的。很多出版社、文化公司大多是鋌而走險,不經授權就擅自出版,根本不支付報酬。這就會造成很多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而使用者又承擔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出版方如果由于授權的難度而放棄出版,又可能使得很多優秀的作品得不到廣泛傳播。如果起訴使用者,也會造成眾多法院資源的負擔,增加法院的訴累。因此,將匯編權納入延伸性集體管理極有必要。既可以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又可以促進文化傳播,繁榮文化市場。
信息網絡傳播權更具備實行延伸性集體管理的明顯特征。由于網絡具有信息容量大、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影響面寬等特點,取得授權都不容易。如果實行延伸集體管理,由集體管理組織集中向使用者發放授權,收取著作權使用費,集中收集權利人的反對聲明,既能保證作者的權利真正得以維護,獲得應有的報酬和尊重,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網絡傳播權難以有效控制的局面,同時保證作品不違背作者意愿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一旦收到有關通知,就告知使用者移除有關內容。
建議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中明確增加“匯編權”為適于集體管理的權利,同時規定復制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實施延伸的集體管理。
建議對原有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如下表述更能體現社會進步:
“著作權法規定的……匯編權等權利人自己難以有效行使的權利,可以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促進作品廣泛傳播的目的,可以向使用者發放非會員的復制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許可證,或者與其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該集體管理組織在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后,需為此發布公告,請著作權人前來領取著作權使用費。著作權人在公告后30日內聲明不同意使用的,集體管理組織需立即撤銷此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六條)。
四、關于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電影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年底,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此項條款之所以把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定為“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是因為在1990年立法時,參考《伯爾尼公約》第7條第4款的規定。但是,在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對上述條款已經做了補充規定,即第9條 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對于攝影作品,締約各方不應適用《伯爾尼公約》第7條第(4)款的規定。這一規定實施后,各締約國已經把攝影作品的保護期修改成與其他形式藝術作品同樣的保護期限,即:作者的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70年或100年(各締約國保護期限為作者死亡后最短50年,最長的為100年不等)。只有我國在1990年立法后,沒有對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進行過修改。所以,造成我們的攝影作品保護水平與各締約國不平等的地位。具體講,我們的集體管理組織要對各締約國的攝影作品保護自作者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70年或100年,而他們只對中國攝影家的作品保護50年,雙方保護期限相差50年到100年,極不平等。
由于現行《著作權法》這一規定,使得中國攝影家和攝影作品在國際文化交流或貿易活動中,處于極其低下和不平等的地位。十幾年來,像石少華、吳印咸、侯波、徐肖冰、呂厚民、邵華等一大批國寶級攝影家強烈呼吁修改現行著作權法,延長攝影作品的保護期。
建議將現行《著作權法》對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延長至與文字、音樂、美術等其他作品形式一樣的保護水平,即:“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五、關于增加視覺藝術作品的追續權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有一個大的漏項,即沒有規定視覺藝術作品的追續權。包括美術、攝影、書法等視覺藝術作品,在二級市場上的流通非常活躍,世界上五大拍賣公司每年在世界各地均拍賣視覺藝術作品中有數量眾多的中國藝術家作品。法國視覺藝術集體管理協會等集體管理組織表示,由于中國《著作權法》中沒有追續權的規定,所以無法為中國藝術家收取國外的版稅。中國應該盡快在《著作權法》中增加追續權,以便有效保護中國藝術家在世界各地拍賣市場中的著作權。歐盟各國早已在其各自的法律中確立了追續權內容,從每一件視覺藝術作品的實際收入中,為權利人提取3%至5%的版稅,從而保護藝術家在二級市場交易中的著作權。
其實,中國自2006年秋季北京華晨拍賣行舉辦的首次攝影作品拍賣中,就已經出現了著名攝影家呂厚民等7名藝術家狀告華晨拍賣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拍賣他們的藝術作品造成侵權。中國攝影家協會主席邵華也上書有關部門要求華晨停止拍賣活動,以免造成對攝影家權利的侵害。已故著名攝影家呂相友干脆責令華晨公司從其拍賣目錄中,撤掉他拍攝的毛澤東主席著名作品,使拍賣活動處于極其被動的境況。
鑒于國內拍賣市場日趨成熟與活躍,考慮到中國藝術家著作權在海外得到有效保護,建議在《著作權法》中增加視覺藝術作品的追續權。表述為:追續權:即藝術作品在市場拍賣等交易活動中,使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著作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一個國家著作權管理、保護水平的重要標志,與國家的文化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緊密聯結。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中國經濟、文化發展的必然。近年來,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親切關懷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繼建立并積極開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標志著我國著作權保護和著作權社會管理水平,已經邁上了一個新臺階。
2009年,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積極聯系廣大中國著作權人,與谷歌談判,開展維權活動,發揮了集體管理組織的重要作用,受到國內外輿論的廣泛關注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同時也掀起了新一輪版權宣傳與維權高潮,引發了數字出版與版權保護的新一輪大討論,激發了廣大著作權人的版權意識以及使用者和公眾的社會責任意識。同時,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負責的卡拉OK收費也取得突破性進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著作權人推廣作品,與使用者洽談,幫助著作權人維護合法權利,提高作品傳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維權成本,繁榮文化創意產業,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們相信,隨著著作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和繁榮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提案人: 張抗抗 2010年3月
(記者文松輝)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