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正在召開的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上了解到,參加會議的中國作協副主席陳建功、張抗抗在提案中對于維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表現出高度關注。
陳建功在《關于提高稿酬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建議》中說,30年間,國民經濟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物價上漲,諸多因素促使工資、薪金的個稅起征點一再調整。據知工資、薪金的個稅起征點經過兩次上調已到2000元,而同樣作為勞動收入的稿酬從1980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公布至今,其個稅起征點一直為800元。目前,我國的作家群體中存在很多自由撰稿人和專業作家,稿酬是他們唯一的收入來源。從勞動周期來看,創作作品是一種特殊勞動,要經歷查閱資料、收集素材、采訪創作、修改潤色、定稿交稿、出版印刷、獲得稿酬等多個過程,其間需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作家不同于普通勞動者,不能以年、月、日簡單計算勞動周期。目前2000元的工資、薪金的個稅起征點是以月為時間周期的,而通常一本書的寫作很少在一個月內完成,目前稿酬的個稅起征點不僅未與月薪的起征點拉平,而且遠遠低于后者。這種狀況顯然不合理。所以,稿酬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應提高至2000元。這是穩定作家隊伍、繁榮文藝創作的需要,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陳建功還提交了《關于制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文字作品付酬辦法的建議》。他說,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有關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出版的文字作品、錄音制品的付酬標準一直沒有國家統一規定,通常由使用者與權利人自行約定。2009年11月10日,國務院公布了《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了三種計酬方式:一是由廣播電臺、電視臺與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固定數額的報酬,二是按廣播電臺、電視臺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三是按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的時間多少計酬。但這只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的情形,并未涉及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文字作品的計酬方式。據了解,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年播放文字作品數量龐大,由于沒有國家統一付酬標準,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稿酬或稿酬太低的困境。因此他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并出臺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文字作品付酬辦法,具體付酬方式可參照《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
張抗抗與王興東委員遞交的聯合提案中,進一步堅持他們去年提出的“在國家影視作品重要獎項中增設最佳改編劇本獎”的建議。他們表示,增設“最佳改編劇本獎”旨在提升文藝界乃至全社會對于原創的尊重意識,希望得到有關部門足夠的重視。我們將堅持繼續提案,直到該提案以科學民主的態度被采納。
張抗抗、王興東在提案中表示,《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綱要》實施以來,維護、保護原創作品和作者的著作權益已經提升到戰略高度。中國影視產業的核心是版權經濟,而構成影視版權的核心是劇本的版權,且劇本的版權大多來自改編小說的版權。因此,原創作品的文學形象是影視之源。所謂原創和首創,即在知識產權的生成過程中擁有法律必須保護的兩項權利:發現權與發明權。沒有原創的發現與發明,就沒有以后影視發展的一切。因此,尊重原創、獎勵首創,無論是從知識產權法理還是從建立文化發展的創新機制來說,都是必須遵循的原則。近年來,某些現象令人擔憂。如未經原作者授權即剽竊抄襲文學作品內容和細節;即使根據原創文學作品改編的影視劇,未經作者商議將原著的精神內容任意篡改;拍攝中還出現不許演員看原著小說的規定;影視作品制作完成后播映時,原著作品的名稱、原著作權人的名字往往消失不見,甚至連劇本編劇的署名都受到排擠,成為被影視制作公司和大眾“遺忘的角落”;一旦影視作品轟動或是得獎,劇本改編者很少能夠進入獎勵機制,小說原作者在媒體報道中淡化出局已成慣例,不尊重原創已成惡習。這些現象不僅造成涉及影視著作權的法律糾紛日漸增多,極大地降低了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損害了原作者的創作權益,更模糊了公民對于原創著作權人的理解與尊重。長此下去,形成惡性循環,中國影視產業就會出現源頭無水、樹下無根的現象。
據此,張抗抗與王興東重申提案的三條建議:一是建議在“華表獎”、“金雞獎”、“百花獎”、“飛天獎”等國內大型影視評獎中增設“最佳劇本改編獎”,以尊重和保障原作者和改編者的雙重權益,使我國的影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更為科學有序;二是建立電視劇送審作品必須提供“原著改編意見書”的制度;三是媒體在宣傳影視改編作品時要尊重原作者在影視產品中的一切權益,各類海報、影碟封面、獲獎媒體都不得侵害原著的署名權和榮譽權。應當對媒體從業人員進行著作權法培訓,逐漸形成維護知識產權的共識。
此外,針對泛濫猖獗的網絡文學盜版現象,張抗抗還在此次全國政協全體會上提交了關于加強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提案,呼吁有關部門給予足夠的重視。她指出,目前,我國具有較大規模的文字作品盜版網站數萬家,中小盜版網站多達百萬家;點擊率排名前10名的網絡小說,在互聯網上被非法傳播的次數動輒超過千萬。網絡傳播的正版內容和盜版內容的比例為1:50,即網絡正版經營每收入1元,就有50元因盜版而流失。而網絡盜版因其取證困難,處罰條款和行動均不到位,相關部門對網絡著作權保護不力,已經嚴重危害了創意產業的發展。其中最為嚴重的是,搜索引擎已成為網絡盜版的保護傘。受經濟利益驅動,搜索引擎服務企業對網絡上的影視、音樂、軟件、文學盜版未盡監測、刪除和屏蔽義務。
張抗抗特別提到,某些擁有強大資本、技術和人力優勢的企業,視盜版為牟取暴利的手段,把盜版從散兵游勇狀態變成分工有序、結構完整的灰色產業鏈。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這些從事盜版的企業甚至在傳統盜版模式之外衍生出形形色色的新類型盜版,包括利用網絡搜索間接侵權、以假搜索方式提供侵權內容、惡意深度鏈接、通過貼吧和文檔交換等方式慫恿網友上傳侵權內容等等。
張抗抗認為,在政府部門的積極倡導、正版企業的引導以及用戶自身意識提高的綜合因素促使下,近兩年來盜版用戶雖然呈下降趨勢,但仍有大量用戶使用盜版,全民的正版意識亟待加強。為此,她提出一系列相關建議。一是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代表、法律界人士組成的創意產業侵權行為認定委員會,強化對網絡侵權的界定,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嚴格的網絡侵權標準。二是發揮網絡法律專家的作用,填補我國著作權法中目前有關制止網絡侵權的法律漏洞。明確網絡侵權的范圍和內容,達到以一個普通人的認知能力也可以發現并舉報網絡侵權的切實效果。三是修訂著作權法中有關網絡侵權的處罰條款。加大懲罰力度,對盜版行為惡劣、侵權程度嚴重的侵權人使用刑法進行處罰。提高侵權人的盜版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盜版。四是建議司法機關降低網絡侵權的立案門檻。法院可以發調查令要求網絡主管機關提供侵權網站的信息。即使無法查清侵權網站的實際經營人,法院通過確認侵權并判決關停侵權網站,網絡著作權同樣可以得到適當保護。五是強化中國互聯網行業協會、文字著作權協會等行業協會在組織調研、出具鑒定報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權威。
武翩翩 王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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