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時值“兩會”召開,《著作權法》的修改也牽動了不少代表委員的心。全國政協委員包明德提交了《關于完善著作權立法,加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設和發展的提案》,闡述了自己對完善著作權保護的意見和建議。圍繞這個話題,記者對他進行了專訪。
記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近年來不斷成熟,代表廣大藝術家進行維權,這對整個文化產業發展有何意義?
包明德: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著作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一個國家著作權管理、保護水平的重要標志,與國家文化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緊密聯結。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繼建立并積極開展工作,標志著我國著作權保護水平已經邁上了一個新臺階。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通過積極聯系著作權人與谷歌談判、收取卡拉OK版權費等工作,逐漸獲得著作權人和社會各界的認可。隨著法律的完善,集體管理組織在提高作品傳播效率、降低作品交易成本和維權成本、繁榮文化創意產業等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記者:但在目前,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時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少《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沒有落到實處。
包明德:應該進一步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訴訟權利主體資格。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對保護作者合法權益、化解報刊社和出版社的法律風險、促進優秀作品的傳播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條例沒有明確規定不付酬處罰規則,致使一些報刊社、出版社經常不向作者付酬,也不主動向承擔該法定職能的集體管理組織付酬,而集體管理組織也沒有對此種現象進行訴訟的法律依據。
我認為應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中增加一款,即明確賦予集體管理組織“法定許可”獲酬權法律地位的同時,對集體管理組織訴訟主體資格做更明確的規定,以適當擴大訴權。
此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把廣播電視播放他人已經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排除在集體管理之外,這實際上將著作權人的權利處置于落空狀態。我建議明確《著作權法》中關于廣播電視“法定許可”付酬辦法制定部門的規定、明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廣播電視“法定許可”付酬辦法的具體制定機關、對廣播電視“法定許可”付酬進行集體管理的規定,將著作權人的權益落到實處。
記者:不少著作權人并未主動參加集體管理組織,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無法保護這部分藝術家的權益?
包明德:對,所以我建議建立“延伸集體管理”制度。延伸集體管理,即集體管理組織在向使用者授權許可使用時,不僅有權許可會員的權利,還可以許可非會員的、但法律規定適于集體管理的權利。非會員可以事后不同意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從而禁止使用者進行相關使用。一些國家的經驗證明,延伸集體管理能有效地維護更廣泛的著作權人權利,促進產業發展。希望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中明確增加“匯編權”為適于集體管理的權利,同時規定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實行延伸集體管理。
記者:今年將要修改《著作權法》,您對此有什么意見和建議嗎?
包明德:我建議:一是延長攝影作品的保護期。由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局限,使得我國攝影家和攝影作品在國際文化交流或貿易活動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建議把現行《著作權法》中對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延長至與文字、音樂、美術等其他形式作品一樣。二是增加視覺藝術作品的追續權。現行《著作權法》有一個大的漏項,即沒有規定視覺藝術作品的追續權,包括美術、攝影、書法等作品的追續權。國內拍賣市場日趨成熟與活躍,為使中國藝術家的著作權在海外得到有效保護,建議在《著作權法》中增加視覺藝術的追續權,即藝術作品在市場拍賣等交易活動中,著作人有從中獲得報酬的權利。
作者:吳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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