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的產生和發展帶來了人類社會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的深刻變革,互聯網已經成為重要的文化創作生產平臺、文化產品傳播平臺和文化消費平臺。與此同時,網絡技術從根本上改變了文字、聲音、圖像的編排和傳播方式,使得網絡用戶只需要進行簡單的操作即可以完成復制,因此,其加快了作品的傳播速度,使得更多的人了解作品,擴大了作品的影響力。
然而高速發展的網絡技術在給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帶來機遇的同時也給其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在網絡環境下,正是由于作品的發行、下載、復制的操作簡單,著作權人很難掌握作品被發行、下載、復制的數量,網絡的匿名性等也給網絡侵權行為帶來了很大的隱匿性,著作權人很難發現著作權侵權行為;而且由于網絡上的作品容易被刪除,著作權人即使發現侵權行為也很難調查取證,互聯網給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由于互聯網給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帶來的種種巨大的挑戰,因此抵制互聯網上侵犯文藝作品的著作權的行為并非一件易事。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從采取技術措施、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高維權意識等方面著手來抵制互聯網上侵犯文藝作品的著作權的行為。
1.采取技術措施。如前所述,數字化的作品很容易被其他人簡便快速地非法復制,然后通過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非法傳播,這會給權利人造成極大的損失。所以權利人僅僅享有作品在網上傳播的權利還不夠,還必須采取技術措施保障和實現自己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采取的著作權保護措施主要包括:信息加密技術、防火墻技術、水印加載技術等。技術措施是網絡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手段,其可以有效地禁止、阻止或者限制不正當接觸或者復制網絡作品的行為,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和網絡文藝作品的安全。而且按照《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需要提請注意的是,著作權的核心在于平衡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著作權制度的主要目標在于維護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著作權人采取前述技術措施的目的應在于維護自身與社會公眾之間利益平衡,而不能運用該等技術手段去破壞此種利益平衡,破壞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著作權人在運用該等技術措施時應當避免對公有領域的占有,如對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采取技術措施以及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所謂作品采取技術措施;同時著作權人在運用該等技術措施時還應當防止對公眾合理使用著作權造成限制。
2.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于暢通著作權的授權渠道、減少著作權侵權行為以及抵制侵權行為具有重要意義。《著作權法》賦予了作者一系列的權利,可在網絡環境下,作者行使這些權利存在困難。以音像作品為例,特別是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不可能知道有多少使用者在何時何地使用其作品,更不可能去向每位使用者收取報酬;而對于一些使用者來說,其需要使用的作品數量較多,要其去與每位著作權人協商以獲得作品的使用權以后再使用這些權利,可能也比較困難。因此,在網絡環境下,加入著作權集體組織將有利于授權渠道的暢通。作者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對著作權實行統一管理,客觀上也有利于減少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發生。
3.增強維權意識。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人應增強維權意識,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支持和主動配合司法和行政機關,把網絡侵權盜版者送上法庭。目前,我國有關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侵權人潛在的侵權成本在不斷增加。只要著作權人增強維權意識,積極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就一定能夠使得侵權人在高昂的侵權成本面前望而卻步,從而大大減少侵權行為。
在維權的過程中,著作權人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享有作品的著作權。就此問題,筆者建議著作權人去有關機關對作品進行登記,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已經登記的作品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的初步證據;在網絡環境下,如果著作權人在網絡上發表作品的,由于網絡的匿名性特征,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著作權人應當注意署名,而且該等署名應當具有顯著區別性,最好是真名。(2)由于網絡侵權行為易被刪除,著作權人應當注意固定有關侵權的證據,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在發現該等網絡侵權行為后,著作權人可以采取公證證據保全。公證證據保全對于固定證據抵制網絡侵權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在公證過程中,應當注意由公證員親自進行操作,并在公證處完成以上操作,并詳細記載操作的程序等。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網上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著作權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訂購等方式購買侵權產品,因此而取得的發票、實物等可以作為證據;著作權人還可以委請公證員對前述交易過程進行公證。按照法律規定,在未向涉嫌侵權的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對著作權人按照簽署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除非另有相反的證據。
(魏青松,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主任。張慧,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律師)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