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沈鶴(即“小沈陽”)狀告沈陽莎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三單位侵犯其表演者權糾紛一案,由于雙方在舉證內容、訴訟期限、是否存在侵權等問題存在分歧,法院沒有當庭宣判,原告和被告雙方同意進行庭下調解。
4月21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小沈陽”狀告三單位侵犯其表演者權糾紛一案,圖為案件庭審現場。
原告:熱銷光盤侵權
此前,雖然小沈陽的作品和肖像被侵權的報道多次見諸報端,卻一直沒有小沈陽進行此類維權的消息,此案因此被認為是小沈陽維權的第一案。
作為原告方,小沈陽的代理律師舉證稱由被告方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發行、沈陽莎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總經銷、沈陽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名為《轉王小沈陽PK孫小寶》光盤,收錄的第一首歌曲《拯救》、第二首歌曲《情人》、第三首歌曲《山丹丹花開紅艷艷》、第四首歌曲《從頭再來》、第五首歌曲《一天到晚游泳的魚》由小沈陽單獨表演演唱,第六個節目《大話西游》、第七個節目《女駙馬》、《誰說女子不如男》、第八個節目《離家的孩子》由小沈陽作為主要演員進行表演。
原告認為,三被告未經小沈陽授權,擅自出版、發行、經銷該光盤,侵犯了其表演者權,要求法院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出版、發行,經銷侵權光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光盤,三被告支付賠償金及合理費用2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4月21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小沈陽”狀告三單位侵犯其表演者權糾紛一案,圖為原告代理律師。
被告:我們都有授權
“莎夢雖然沒有小沈陽的授權,但是有其他公司的授權。小沈陽最早的授權是黑龍江的演藝公司,經過多次轉手,最后才落到莎夢手里!弊鳛楸桓娣街坏纳蜿柹瘔粑幕l展有限公司堅稱自己沒有侵權。
沈陽莎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霍燃稱,小沈陽光盤中的作品很多是2000年錄的,距今已有10年之久。當時小沈陽并不出名,錄制節目時,每場付給他500元,別的演員才200元,而且當時臺下有錄像機器,他也是知道的。這些情況,與小沈陽一同演出的人員都可以證明。
“當時演出都是一場一結,而且二人轉演員更希望通過錄音、錄像,把自己的節目刻成光盤出售,讓自己盡快出名,因此我們并不侵權!被羧颊J為。
同時,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認為出版發行該套光盤經過莎夢公司的授權許可,當時標明若出現糾紛由莎夢公司負責。沈陽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則認為該光盤的進貨渠道合法,也不存在侵權事實,同時當得知該光盤涉嫌侵權時,已立即將貨品進行了下架處理。
4月21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小沈陽”狀告三單位侵犯其表演者權糾紛一案,圖為被告方及其代理律師。
結果:雙方同意調解
由于被告出具的授權書都是復印件,原告不認同他的合法性。對此被告稱,這些授權書是經過多個公司轉手的,最后才到了莎夢手里。這其中有的公司已經不存在了,想要獲得授權書原件是不可能的。
被告對訴訟期限也提出了異議,因為節目是在2000年錄制的,2002年出版發行的,而如今才提出訴訟請求,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期限。原告小沈陽的代理律師則認為,“表演者署名權和保護表演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因此,不存在超出訴訟期限問題。
由于涉及到賠償額度,雙方還對光盤的傳播影響范圍存在爭議。莎夢公司聲稱只出版發行了2000套,每盤成本4.5元,批發價6元。家樂福則稱只賣出了20套。小沈陽的代理律師說:“從2002年的第一次出版,到2009年的第二次出版,并且在全國許多地方都可以買到該光盤,可見該光盤的熱銷程度!
由于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法院對此案沒有進行當庭宣判,經詢問后,雙方同意進行庭下調解。對于該案的最終結果本網將繼續關注。
名詞解釋:表演者權
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
表演者權的內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錄音錄象,并獲得報酬;(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象制品,并獲得報酬;(6)許可他人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記者 錢文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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